朱媛媛
“我的初衷是想做件好事,没想到一时起了贪念,做出如此糊涂的事,我现在非常后悔,希望检察官能给我一次机会。”李某向办案检察官说。
2018年4月28日晚,高某在饭后散步时捡到一个黑色卡包,发现卡包内有一些银行卡及一张刘某的社保卡。回到家后,高某将刘某的社保卡拍照通过微信朋友圈询问是否有人认识。李某看到这一消息后告诉高某自己认识刘某,后李某与刘某取得了联系,并确认了卡包确系刘某遗失,刘某遂委托李某帮忙找高某拿回卡包,李某同意。
李某拿回卡包后,就立即与刘某取得联系欲返还,可因刘某有事耽搁,卡包一直滞留李某手中。李某闲暇之余拿出卡包查看,在翻看过程中,从卡包内掉出一张卡,李某捡起后发现信用卡正面右上角贴了一个小标签,标签上面有“拼音写的人名、六位数密码及1.2万”的字样。见此,李某顿时心生贪念,利用手上的POS机,先后分五次共刷出1.19万元,随后便将该银行卡丢弃。第二天,李某将卡包还给了刘某。刘某发现银行卡丢失,但并未怀疑李某,以为系高某所为。
发现银行卡丢失并被盗刷,刘某当晚就报了警。警察次日对李某进行了询问,李某并未交代事实,但在当天下午即将钱还给刘某。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二次传唤时,李某如实交代了其犯罪行为,真相大白。
检察官审查该案后认为,李某主观上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违反了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在讯问李某时,办案检察官发现,李某系二级残疾,但能自立自强,靠打工养活自己,本案起因本是为了做好事,却因一时起了贪念,触犯了刑律。李某在案发后能认罪悔罪。同时,刘某在收到李某的退款后主动谅解了李某,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这些情况,检察机关最终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