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户养殖的13只羊中毒死亡后,你们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真正为我们村民带来福音。”近日,陕西省黄陵县检察院检察官来到该县隆坊镇回访时,听到村民的赞誉。
2018年11月下旬,该院在对店头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开展监督时,发现该所受理的花家庄村民养殖的13只羊涉嫌被其他农户投放的农药毒死一案。
该院检察长师成明高度重视,要求刑事检察部干警立即依法介入侦查。干警经深入实地调查查明:村民黄某因其家玉米地经常有放养的羊只进地吃食玉米幼苗而心生怨恨,便在镇上购买农药,在挨户告知村中的羊只饲养户(包括被害人刘某)后,将拌有农药的玉米粒在其家地块四周堆放。2018年11月1日,刘某按照惯例将养殖的100余只羊放出,因受到村中狗的惊扰,有13只羊离群寻食后不久死亡。经鉴定,从死亡羊只胃内检测到有农药成分。同时查明,黄某和刘某均系国家扶贫资料库在册的贫困户,刘某放养的羊只属国家财政扶贫资金资助购买,经物价部门认定,该13只羊价值1万余元。
黄某对投放农药不持异议,但对刘某的羊只死亡是因吃了自己投放的农药却矢口否认。公安机关认为,黄某在投放起初曾对包括刘某在内的村中养羊户履行了告知义务,且在案发后与刘某父子一同到场查看,确认了刘某羊只死亡非黄某投放农药所致,二者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应对黄某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干警经走访案发地群众,了解事件起因经过后认为:黄某明知在自家的玉米地投放危险物质会引起不特定多数人或不特定多数禽畜中毒身亡,却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其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其将农药故意与玉米粒搅拌后分堆投放于自家玉米地块,虽无证据证明刘某13只羊死亡与黄某投放有毒农药有因果关系,但投放危险物质犯罪属危险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投放行为,即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追究黄某的刑事责任。
同年12月17日,该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县公安局当日对黄某以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立案侦查。
该院并未局限于就案办案,而是全面精确地履行检察职能。为杜绝村民在田地投放农药行为,该院以黄某案为鉴,深入当事人所在的村组,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向广大村民宣讲农耕地内投放农药的危害性和危险性,同时就刘某未能遵守“封山禁牧”规定的行为,要求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对其开展批评训诫并予以处罚。该院在办理此案的基础上,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要求隆坊镇政府加强对村组农业生产用药的安全管理工作,以期彻底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