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条路上,都有红颜薄命 ——清代“拒奸”案的罪与罚之一
2018-03-23 08:46:00  来源:

  编者按:清代与“正当防卫”相似相关的“拒奸”立法,按防卫人性别,有“妇女拒奸”条例和“男子拒奸”条例,针对防卫人与侵害者的身份关系,又衍生出“儿媳拒奸”等特设条款。此类规定中既包含可与“正当防卫”制度衔接的因素,又有阻碍其落地生根的固有阻力。详述相关规则的立法意图与司法实践,或可作为今天的镜鉴。

  清代儿媳拒奸致使其公公伤亡案的判罚争议,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义理伦常下的正当防卫”的窗口,为此,笔者曾探讨嘉庆十九年(1814年)通过邢吴氏案确立儿媳拒奸无罪、公公行奸有罪的规定,及包世臣本着山东黄某案对此前法规不近人情与判罚不公的批评。然而,立法的日渐明确并不意味着拒奸儿媳的权利能够得到圆满保护,还应当关注她们在自保求生与尊卑大义之间的道德困境。

  道光年间,孙原湘作《驳拒奸议》,直指儿媳拒奸可免责的法规未得其平。不平之处在于,“拒奸伤翁”情节中,因其反抗的后果即导致公公受伤,并不尽如人意,所以抗拒方式、程度存在不妥,不够深思熟虑,应受刑罚制裁。孙原湘认为,面对公公的性侵企图,儿媳应“婉转以求,继之以泣,不得,请死于翁前可也:请死而得不死,是幸也;请死而竟死,于妇道无亏焉”。拒奸致公公受伤,说明儿媳“处人伦之变,不先自尽其道,激成强暴之势,不得谓之无罪”。

  孙原湘大发议论,阐释的是对作为晚辈、弱者的儿媳的应“于妇道无亏”的高标准严要求。我们设想一下:如其所言,则面临公公强暴的突发威胁,儿媳必须一退再退,要游刃有余选择劝说、求死等非暴力的对策,不惜以自尽来“感化”强奸者,又要达到拒奸效果,不能令人得逞,以成全尊卑名分。这样的难度岂不是太高?

  对于强奸者即公公之罪,因有立法在先,孙原湘也不否认此为应判死罪的“兽行”。但他还是强调,儿媳伤翁也是“人断不为”的狠毒蔑伦——根据其理想的非暴力拒奸策略为基础,伤翁即便是出于拒奸,也不能宽宥,即儿媳也应当科以死罪,以刑设教:“亲不可殴,虽拒奸必死”。这才符合“平,然后可以为法”的宗旨。

  “夫妻”与“君臣”“父子”同列为传统中国道德伦理结构中不可颠覆的“三纲”。但“夫妻”关系是后天形成,不同于父母子女之间先天血缘。夫妻以义合,便有“义绝”。何时“义绝”?就儿媳拒奸情节而言,同情弱者的包世臣明确指出,公公有强奸之举,便不配再为尊长,儿媳为了抗拒强奸而伤及强奸者,与因不孝而忤逆公公,即便是同一“伤”,但法律评价应迥然有别。更重视抽象的尊卑名分的孙原湘则坚称:“翁诚兽行,未成奸,义不当绝。”这是最大限度地维持翁媳尊卑名分,也就更苛求儿媳:只要公公强奸未遂,其家长权力、尊长地位便仍能维持;儿媳如强烈反抗造成公公受伤,又成了以下犯上的逆伦。

  卑幼无助如儿媳,在孙原湘所设计的完美道德世界中,举步维艰,动辄得咎。翁本有乱伦之意,当然不必忌惮什么人伦。儿媳假若只能口头拒奸,外人不知,公公极有可能再找机会,一再逼迫,那么,等待儿媳的就两条路:一,同流合污;二,死而后已。

  每一条路上,都有红颜薄命,认命或不认命,终将零落成泥碾作尘。

  先说第二条路即看似可“留得清白在人间”的以死抗争:《冷庐杂识》载一则乾隆年间一起儿媳拒奸案,儿媳抓伤公公面部,才使公公中止犯罪,侥幸逃过一劫。但她却害怕再次被逼奸,走投无路自尽。可悲的在于,儿媳为了保全名节,宁愿一死了之,有官员却以她生前毕竟伤翁为由,不肯给她正名。这在《折狱龟鉴补》的“犯奸”卷中转载,题为“翁逼妇缢”。

  同书的前一则,讲的是被逼走上第一条路,勉从而又不甘的儿媳,题为“奸媳淫女”。儿媳从了公公,乱伦就是死罪,受道德责备、刑罚加身,打上不守妇道的烙印,而此案的节外生枝更唏嘘:东氏女嫁入晏家为晏从义之妻,在古人家族观念“同居共财”的要求下,她随丈夫与公婆同住。公公晏某起了色心,“挑之不从”,也就是最初东氏是拒绝的,但“积久难却,乃勉从之”。于是晏从义一出差,晏某夜里“必入媳房”。儿媳恨得咬牙切齿,对外却难以启齿。东氏的小姑子晏金娘未婚,住在父母家中,某天晏从义再出门,金娘被嫂嫂找来,同宿一室……如“奸媳淫女”之题目,金娘事后羞愧自杀。问官定东氏之罪:道德上“皆由于汝情可恶”,刑罚上“乃坐东某于大辟”,这位儿媳拒奸不成,万劫不复。

  总之,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高扬个人的防卫权利,以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不法侵害,其在清代并无充分生长的空间。清代妇女面对孝道与贞节的冲突,面临强大的社会压力及随之而来的法制缺陷,往往进退维谷。嘉庆朝所制定的拒奸伤翁勿论规则中,虽有点滴人性的光芒,但在尊卑名分几乎牢不可破的清代,立法整体仍不容乐观。哪怕在强奸者首先不顾伦常、翁媳理当恩断义绝的“拒奸”情境中,儿媳的生路也只有一线,而来自社会伦理道德压力无处不在——孙原湘的论述,在今人看来,不近人情,但却说破了当时社会重贞节也重孝道致使为人妻、为人媳者权利被桎梏,在贞与孝冲突时无所适从。

  正如《明刑管见录》中描述的拒奸儿媳的悲惨与无助:“试思当其翁调奸之时已无人伦,形同禽兽,若其子妇从之,既失名节又不能全生,及拒伤其翁,又干伦纪,两不相顾之际,正忿不欲生之时,妇人心思,既不能保其生自可全其名,此中情节惨也。”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