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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职精准施策多元化解社会矛盾 ——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就第十批涉疫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2020-04-21 10:20:00  来源:检察日报

  记者:这是最高检两个月来连续发布的第十批典型案例,也是在目前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加快恢复时期发布的新一批典型案例,请问选取这些案例发布主要有哪些考虑?

  苗生明:“化解矛盾、消弭对抗、修复损害、促进和谐”是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遵循。当前,我国疫情防控阶段性成效进一步巩固,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加快恢复。同时,随着国际疫情持续蔓延,世界经济下行风险加剧,国内各种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显著增多,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新的困难和挑战。在这个大背景下,最高检选取了各地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有序的5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以更好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努力把涉疫矛盾纠纷化解纳入法治化轨道,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为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目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为服务保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检察机关一方面要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社会稳定的严重犯罪,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另一方面对情节较轻的刑事案件,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既依法办案,又做到法理情相统一,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达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刑罚目的,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这是检察机关的办案目的,更是疫情进入常态化防控后,为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而追求、体现的办案要旨。

  记者:这批典型案例与前几批案例相比有哪些特点?向社会释放出了什么法治信号?

  苗生明:此前发布的几批典型案例所涉罪名相对集中,比如第七批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哄抬物价类非法经营罪,第八批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九批典型案例主要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这次发布的第十批典型案例则涉及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妨害公务罪等案件,而且这批典型案例中还有两个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促进行政非诉执行措施依法适用的案例。细看案例就会发现其中的内在逻辑——这批案例都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创新法治手段多元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秩序稳定的范畴。

  这批典型案例中一个显著的特点是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均根据案件所处的不同诉讼阶段,依法采取了不同的诉讼措施。对已经羁押的,积极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正在审查起诉的,综合评估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区分适用起诉和不起诉决定;对需要提起公诉的,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提出轻缓量刑建议。这些措施的依法适用,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修复了社会关系,维护了社会稳定。

  比如江苏省常州市王某某妨害公务案中,王某某丈夫和儿子虽均有妨害公务的行为,但检察机关考虑王某某丈夫的行为较轻微也没有造成明显伤情,建议不作为犯罪处理;王某某的儿子即将从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刚找到工作,如果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很可能对其今后的成长产生一定影响,遂建议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做好教育,视情从宽处理。

  另一个特点是在这些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注重创新法治手段,采取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例如积极开展公开听证、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动帮助被害人追赃挽损等,将司法办案秉持的修复社会关系和法治宣传教育理念贯彻、传送到社会各方面,从而获得最大化的社会效果。在这次发布的上海市闵行区王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中,检察机关及时召开羁押必要性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单位、侦查机关承办人意见,参加听证会的人民监督员也认为,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损失,其家中还有子女需要照顾,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检察机关遂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当然,变更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他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而是在不影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对犯罪嫌疑人生活的影响。

  通过发布这批典型案例也是要释放出这样几个法治信号:

  一是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要继续坚持依法防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必须严格执行,这是巩固来之不易向好局面的前提和保障。常态化疫情防控对法治提出了更高要求,对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秩序或在疫情期间进行其他涉疫违法犯罪,检察机关依然要从严惩处。

  二是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疫情防控与发展经济两手抓,促进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复工复产。比如贵州省平塘县张某发、张某华涉嫌妨害公务案中,张某发、张某华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积极配合政府工作人员到大塘镇集中隔离点隔离观察,同时主动向相关人员认错、道歉并得到书面谅解,检察机关在宣告不起诉决定时对两人进行训诫教育,告知遵纪守法的重要性,通过对该案的办理,在当地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三是注重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多元化解,运用法治手段及时解决疫情防控中出现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从这批案件中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综合运用了多种矛盾化解手段,比如通过开展公开听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推动矛盾化解。再比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同时积极开展追赃挽损,既依法维护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又最大程度减少被害人损失。

  记者: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两个行政检察案件,这也是最高检首次发布涉疫行政检察案件,请问在这一时期发布涉疫行政检察案件有哪些方面的考虑?

  苗生明:随着当前我国疫情防控阶段性成效进一步巩固,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中央部署要求,在坚持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同时,为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在这个时期发布涉疫行政检察案例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

  一是指导检察机关疫情防控期间办理行政检察案件,要坚持法理情相结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强调,要完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多元化解机制,及时化解疫情防控中出现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中央政法委等五部门《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也提出要坚持抓早抓小、应调尽调,灵活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有效化解疫情防控中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

  两个案件虽然不是因疫情防控直接引发的行政争议,但属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尚未完全化解的行政争议,这些矛盾纠纷不解决,也可能演化成影响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后,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坚持案件审查与矛盾调处同步,发挥调查核实和司法审查优势。在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中,检察机关查明生态环境机关行政执行与法院执行行为并无不当,但涉案行政争议系案外行政机关承诺所致。此后,检察机关在依法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同时兼顾当事人的合理诉求,积极参与论证删除失信信息的可行性和合法性,促进法院依法删除金某失信信息,而且在疫情防控期间还持续跟踪矛盾纠纷化解进展,及时向行政机关通报相关情况,协同联动,凝聚共识,促进一揽子解决涉案争议,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二是指导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能作用,积极服务复工复产。帮助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对于稳定就业、保障民生具有重要意义。中央政法委等五部门《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也对检察机关加强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服务复工复产提出了明确要求。

  两个案件中,企业经营者因被限制消费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导致经营不便、复工复产困难。检察机关根据监督申请,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江苏省某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是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相关义务,但法院没有及时解除限制消费令;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是当事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未及时缴纳罚款,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检察机关分别针对案件的情况,经过调查核实,建议法院和相关行政机关采取相应措施,依法解除限制消费令、将经营者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复工复产赢得了时间。

  这两个案例对于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作用,更好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促进复工复产,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记者: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体开展了哪些工作?

  苗生明:一是充分运用刑事检察职能,依法严惩各类刑事犯罪。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充分运用刑事手段突出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管理,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妨害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以及利用疫情防控特殊情况实施诈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正常开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正确行使不捕不诉职能,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界限,正确区分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的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尤其对于因生产经营需要,提前复工复产,引发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风险的,要根据企业是否依法采取有关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等情况综合评价,依法妥善处理相关案件。

  三是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减少涉案企业负面影响。办案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企业人员,特别是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实际控制人,对企业发展具有关键作用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综合考虑其主观故意、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社会影响,准确认定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危险性。对变更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又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回应企业关于保障正常经营物流、资金流运行、维护企业家和职工合法权益等诉求,保障企业稳工稳产,积极运用多种方式及时帮助企业追赃挽损。

  四是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和刑事和解。疫情期间,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仍是主旋律,但随着疫情防控常态化,检察机关也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职能,在提高办案质量效率的同时,积极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化解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消除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负面因素。

  记者:在疫情常态化防控和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加快恢复的背景下,针对可能出现的新的社会矛盾风险,检察机关有什么样的预防预警提示?又有哪些新的工作考虑?

  苗生明: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需要做好较长时间内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双线作战”的准备。化解社会矛盾首先要“瞄准靶心”,精准识别各类社会矛盾风险点。检察机关在办案的同时梳理出了以下5个今后一段时期内可能较长时间存在的风险点:

  一是疫情输入引发相关案件的风险。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全球流行,疫情输入性风险加大,因违反出入境管控秩序和疫情防控秩序引发违法犯罪的案例时有发生,如何配合做好入境防疫工作,防止引发社会恐慌,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

  二是涉疫矛盾冲突逐步显现的风险。疫情防控越到后期,各类矛盾纠纷越会集中浮出水面,如不及时处理很可能发展为违法犯罪,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秩序稳定。涉疫矛盾冲突涉及方方面面,关系到各行各业各类人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三是疫情对经济民生秩序持续影响的风险。受疫情和经济下行双重影响,企业经营困难加剧,容易形成行业性、区域性风险,进而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引发收入减少、失业增加等民生问题。

  四是疫情防控后期公共安全隐患逐步暴露的风险。随着生产生活秩序的加快恢复,公共安全风险可能反弹。比如复工复产后一些企业抢工期、赶进度,可能诱发安全生产事故;封控措施逐步放开后道路交通、人群聚集等风险加大;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可能引起侵害财产类案件多发;长期封闭隔离诱发心理问题可能出现个人极端事件等。

  五是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影响法律政策适用的风险。因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三角债、执行难、合同违约等纠纷将集中进入司法程序,给司法机关带来办案压力。一些地方也存在少数执法人员过度执法行为。如何处理好办案与矛盾化解相统一,保证法律政策适用的合法性、科学性、规范性,是需要司法机关持续关注的问题。

  针对这些风险点,检察机关将继续做好以下三方面重点工作:

  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对疫情防控期间抢劫、暴力伤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刑事犯罪,拒绝接受隔离和治疗导致的妨害公务、妨害传染病防治、寻衅滋事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药品的犯罪,仍是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的第一阵地,要坚决依法严惩。另一方面,对由于心理危机诱发的妨害公务犯罪,家庭生活困难导致的盗窃等侵财犯罪,主观过失引发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的一般违法犯罪等,基于犯罪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适用宽缓刑事政策,尽量修复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正常运转。

  研判化解风险提升社会治理水平。一是找准服务常态化疫情防控大局的着力点,结合批捕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和解等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服务企业复工复产、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全流程保护野生动物、“网格化”管理、“枫桥”经验调解等行动,促进提升社会各环节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二是强化调研积极开展风险研判,对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的各类犯罪,进行系统性分析调研,力争全面发现各类社会、经济、司法等领域存在的问题风险,深入剖析原因,及时进行预警,为风险决策提供有效参考。三是结合司法办案积极制发检察建议,对发现的社会治理漏洞、行业管理风险和社会治安隐患等,积极制发检察建议,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进而弥补漏洞、解决问题、规避风险。

  强化法治宣传有效预防犯罪。充分发挥法治宣传的导向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对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宣传力度,讲好检察故事、法治故事,让群众能够知法守法尊法。及时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件,以案释法,提供优秀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以期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引导社会公众,体现司法权威。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