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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山公益诉讼两起滥伐林木案宣判
2018-08-06 11:29: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本报讯(通讯员 李雪)近日,徐州市铜山区检察院提起的两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

  2017年11月和12月,被告人娄某、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在铜山区某镇两村内采伐杨树71棵、87棵。经徐州市铜山区林业技术鉴定站鉴定,被告人娄某、刘某某采伐的杨树立木蓄积分别为29.9759立方米和35.9379立方米,均属于政府规划内保护林地,其中刘某某采伐的林地属地方重点公益林地。

  铜山区检察院立案后委托3位林业工程专家及铜山区林业局分别出具了生态损害修复意见及修复方案,经徐州市检察院批准,通过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娄某、刘某某分别承担生态环境破坏修复费用。经过庭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判决娄某、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栽种费代管单位徐州市铜山区财政局账户缴纳生态环境破坏修复费用人民币7455元、9135元。2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