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振东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27条、第2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真实性、可查性等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进行初步调查,并形成《初步调查报告》。”“人民检察院经过评估,认为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可以说,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调查取证是第一步。只有通过层层递进的方法抽丝剥茧,及时固定证据,才能综合利用客观证据证明违法行为。笔者结合办案实践,总结分析了关于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调查取证的几个要点。
首先,要掌握科学有效的询问方式。行政公益诉讼涉及的调查对象违反行政法规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检察机关在掌握初步证据后,应当采取科学有效的询问方式获取进一步的证据。如对非法采水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进行调查时,办案检察官看到河边有企业在用取水管抽水,如果直接询问企业负责人是否抽取河水用于生产,对方一般都会否认,案件办理就陷入了僵局。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检察官可以从插入河道的取水管有排污嫌疑切入,先行询问企业是否有违法排污行为,企业负责人往往会对此予以否认,如实陈述管道是用来抽水的,而不是用来排放污水。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再循序渐进地开展调查,询问用水许可证、用水量等,许多难题会迎刃而解。
其次,要注意对相关问题展开全面调查。有的企业涉及的违法行为并非单方面,检察官办案过程中可以开展针对性调查,全面掌握事实真相。但在全面调查过程中,要坚持谦抑性原则,把握好行政公益诉讼调查权的边界。如在办理一起废品收购站污染环境案件中,检察官现场查看发现,废品收购站临近河道,有抽水管在抽取河水用于机器降温,作业现场管理混乱,扬尘四起,厂区堆放有大量污泥,现场切割机露天作业,氧气瓶等切割设备在阳光下暴晒。针对该企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办案检察官要在开展调查询问前做好充分准备和论证,对大型废品收购站是否需要办理环评手续、大型废品收购站的行政监管部门有哪些、企业生产管理是否存在漏洞等问题进行充分了解和把握,再去开展行政公益诉讼调查工作,就会收到事半功倍效果。
再次,注重调查的亲历性。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现场调查和看图片的感受往往有着质的差别,特别是在倾倒建筑垃圾污染环境案件中,有的地方因疏于管理被倾倒大量建筑垃圾,一些不法分子又趁机在其中倾倒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等,只有到现场调查才会准确判断倾倒垃圾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与调查,到案件现场公开听证,同时邀请行政监管部门介入,结合公安机关调取的相关录音录像,促进诉前协商和检察建议落实。同时,行政公益诉讼调查贯穿案件办理始终,从最初的线索初查到后期的整改落实、验收等环节,都需要开展现场调查。在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进行整改并回复后,办案检察官还要继续到现场查看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如果不经过调查,很有可能会出现假整改、书面整改的情况。在后续跟踪调查环节,检察机关应针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一一对照,查看是否整改到位。污染环境案件容易出现问题整改完毕后阶段性反弹的现象,对此类案件更要定期开展“回头看”,现场调查相关行政机关履职是否到位、形成问题反弹的原因是什么。
(作者单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