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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余兵等3人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系列案
2020-03-05 09:02: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关键词】

  虚假诉讼 套路贷 刑民检察同步监督

  【要旨】

  针对套路贷刑事犯罪案件中发现的民事虚假诉讼线索,检察机关可以重点审查基础借贷法律关系和交易、诉讼中的异常现象,刑事检察与民事检察监督同步推进,既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又监督纠正民事判决及执行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

  2015年底至2016年9月,被告人单余兵、杨成成、王荣等人共同出资,以南京金单源寄卖经济有限公司名义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活动,单余兵担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5月、7月,金亮先后两次向单余兵借款共计5.6万元,累计写下11万元的借条。同年9月,金亮到期无法偿还,单余兵、王荣又以违约为由要求金亮再支付3万元,并强迫金亮签订了向王荣借款3万元的虚假借款协议。2016年7月,金亮向单余兵借款3万元,单余兵等人要求金亮签订向杨成成借款6万元的借条。

  2016年12月,杨成成、王荣以债权人的身份,分别向六合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金亮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总计9万元整。六合区法院分别于2017年4月、10月判决金亮偿还9万元及逾期利息。此后,王荣、杨成成申请强制执行,六合区法院遂执行上述民事判决。

  【检察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2018年7月,六合区检察院在办理单余兵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等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逼迫他人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并通过诉讼形式实现非法债权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遂将该线索移送该院民事检察部门。同时,当事人金亮也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六合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依法启动监督程序。

  调查核实六合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成立分工、协作的联合办案组,对王荣、杨成成等人民事虚假诉讼行为与刑事虚假诉讼犯罪共同依法开展审查和调查核实工作。民事检察部门负责至法院调取单余兵等人提起民事诉讼的相关材料,包括庭审笔录、判决书、借款协议等。刑事检察部门围绕虚假诉讼罪的构成及民间虚假诉讼行为的认定逐一讯问被告人,两部门及时互通有无。经审查发现,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杨成成、王荣委托同一代理人代理案件,借款事实雷同,借款方式均是现金给付,且金亮作为被告既未出庭,也未对借款事实进行抗辩,是否真实存在借款事实存有疑问。民事检察部门随后对杨成成、王荣等人的诉讼代理人梅某某进行询问,了解到杨成成、王荣未向代理人详细描述借款事实,代理人对借款事实并不清楚。最终查清了杨成成、王荣与金亮之间借贷关系系虚构的情况。

  监督意见基于上述调查核实的情况,六合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认为王荣与金亮、杨成成与金亮两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认定的基本事实系虚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遂于2018年8月,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后,向六合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因原判决已被申请强制执行,检察机关又依职权对杨成成、王荣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进行监督,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刑事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单余兵、杨成成、王荣逼迫金亮签订虚假借款协议,隐瞒自己并非实际借款人的事实向法院起诉,获得法院判决的行为,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9月,对单余兵、杨成成、王荣等人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虚假诉讼等罪提起公诉。

  监督结果检察建议发出后,六合区法院主动与检察院开展案件对接工作,并及时沟通刑事案件的进展。 2018年11月,六合区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并发表意见,审委会一致决定对原判决启动再审程序。2018年12月,六合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9年5月6日,六合区检察院派员参加杨成成与金亮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和王荣与金亮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2019年6月5日,六合区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12月29日,六合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虚假诉讼等罪,判处单余兵有期徒刑十六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虚假诉讼等罪,判处杨成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虚假诉讼等罪,判处王荣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借鉴意义】

  1.对套路贷犯罪案件中涉及的虚假诉讼线索,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套路贷犯罪中,犯罪行为人往往会通过民事虚假诉讼的方式将非法债务“合法化”。检察机关在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启动民事调查核实程序时,可以主要围绕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借款凭证、伪造签名、倒签时间等情形,以及关注借贷资金是否实际交付、归还,是否有出借能力及借款必要等问题,核实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2.对刑民交叉案件,组成联合办案组同步办理。在办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可以积极探索建立各业务部门之间的线索双向移送、反馈机制,线索共享、信息互联机制。各业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民事虚假诉讼线索的,可以及时向民事检察部门移送;办案中民事检察部门和刑事检察部门可统筹办案力量,对监督线索进行共同研究,在依法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同时,对错误的民事判决和执行行为予以同步监督纠正,实现刑事检察和民事检察同步推进、互相促进。该案办理中,刑民密切协作,最终法院就虚假诉讼行为判处被告人虚假诉讼罪,并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民事判决。同时,该案进行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发现杨成成、王荣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进行执行程序,因该院已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执行案件的依据可能被撤销,不宜继续执行,遂依职权启动执行监督程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