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薛某,系原故意杀人案被告人薛某越与被害人张某敏婚生子女。2018年1月,薛某越因感情纠纷将张某敏杀害。2018年12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薛某越死刑。在案件二审中,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发现薛某是未成年人,且身患疾病,其监护人的爷爷、奶奶年事已高,也身患多种疾病,遂主动提起国家司法救助。
【检察履职情况】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核实和审查,认为薛某母亲遇害,父亲被判处刑罚,其已成为事实孤儿,失去了经济来源,且身患疾病,虽然有爷爷、奶奶为其监护人,但两位老人年事已高,身患多种疾病,家中还欠外债,薛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决定救助其12万余元。该起司法救助,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只用二十余天时间就完成了审查、报批、救助金发放。随后,又协调社会各方力量形成救助合力。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和薛某居住地的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多次上门看望薛某,商请薛某学校聘请专业人员对薛某及其监护人进行心理评估、疏导;商请梁溪区妇联组织召开了由区民政、教育、卫生、街道等十一家单位参加的救助工作协调会,省扶贫办派人参加协调会,研究制定各单位当前能够帮扶薛某的方法,及薛某今后出现困难时的解决预案,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了各部门的承诺。会后,不断跟踪督促各部门落实会议纪要情况。还通过省扶贫办牵线企业家,对薛某进行心灵抚慰和成长关怀。通过一系列帮扶措施,解决了薛某的生活、就学、心理疏导等问题。目前,薛某和其监护人正在回归到正常生活中。
【发布意义】
本案是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主动发现、主动救助、并通过和省扶贫办协调、合作,加强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未成年子女特殊、优先、全面保护的典型案例。既帮助他们解决眼前的困难,也着眼他们未来的生活;既给其经济救助,更关注其精神健康,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彰显了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