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9日至21日期间,为逃避环保部门检查,被告人倪某业通过王某武等人雇用13辆渣土车、2台挖土机,对堆放、倾倒在其经营的厂区内外具有甲苯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进行秘密清理拖运、填埋处置,被查获时已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178.58吨、未及倾倒93.26吨。
一审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倪某业、王某武等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五千元不等,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情况】
1.现场勘查案件污染情况,发现案外案线索。2018年3月7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现场勘查沈某等人污染环境一案周边污染情况时,发现一无名厂区外有大量不明黑色液体流淌在裸露地面,散发刺鼻气味,随后无人机航拍中发现该厂区内也存有大量同类物质,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检察人员当即建议辖区内公安机关联系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调查。因未得到及时反馈,检察机关又多次联系市级公安机关和生态环保部门,跟踪监督案件查办情况,3月15日,淮安市生态环境部门指令淮阴区查办,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联系企业负责人倪某业要求说明情况,倪某业接到执法人员电话问询后为掩盖事实,实施了上述非法处置行为后被查获。
2.实质化引导取证,持续跟进推动案件查办。案发后,因取证力量薄弱、缺少应急鉴定能力,行政机构未及时将线索反馈、移交公安机关。为推动案件查办进程,检察机关于4月24日、25日分别向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发出书面检察建议,督促开展危险废物专门调查,建议成立办案组联合执法,及时移送刑事立案;同时主动介入,对客观证据固定、规范扣押鉴定等提出意见。11月20日,生态环境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案被列为江苏省公安厅督办案件。案件侦查中,检察机关又围绕犯罪数量、鉴定依据等问题,咨询听取了专家和鉴定人意见,深入了解污染途径、鉴定方法,继续介入、引导取证,先后二次牵头召开市、区两级职能部门联席会议,组织会商研讨,确保案件及时查办。
3.精准区分罪责,延伸检察职能参与治理。案件调查过程中,为防止发生持续污染的情况,检察机关专门对危险废物的扣押、处置等提出意见,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清理修复了污染现场,将扣押的危险废物委托有处置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运输、保存。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综合考虑案件情节、社会危险性等因素,区分涉案人员罪责,决定对王某武等3人予以逮捕,对其中6名驾驶员依法不认定为犯罪。同时,将发现的个别执法监督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复查辖区重点企业、规范执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的检察建议。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危险废处置环境污染案件中,通过对污染现场的实地勘查,结合污染地区域聚集特点,开展类型化污染专项摸排,敏锐发现案件线索,有效排查出案外案;发现线索后,加强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密切协作,主动引导取证、固证,跟踪督促案件查办进程,同时主动延伸职能,对污染物的处置明确提出检察意见,对发现的监管漏洞制发检察建议,相关单位进行整改,避免了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损害,体现了检察机关的职责与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