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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公司、H公司骗取调解书虚假诉讼监督案
2021-04-29 11:12: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关键词】

民事诉讼监督虚假调解抗诉债务转移

【要旨】

行为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骗取法院调解书,并在执行过程中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逃避债务,侵害其他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从交易和诉讼中的异常现象出发,查明虚假诉讼行为,依法通过抗诉等方式予以监督,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X公司持两张借条、38张付款凭证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H公司归还借款4800余万元及利息。2012年11月,法院对X公司与H公司借贷案件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了H公司与X公司的借款事实及分期还款计划等内容。后因H公司未按期履约还款,X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遂对H公司名下一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予以查封。2014年4月,法院裁定将上述查封的财产交付X公司抵偿债务。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16年,镇江市检察院接到案外人C公司举报,其称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判令H公司赔偿C公司损失1000余万元,但H公司早已通过虚假诉讼将全部财产转移给了X公司,导致C公司债权未获清偿,请求检察机关对H公司、X公司之间的虚假诉讼行为依法予以监督。

调查核实。案件受理后,镇江市检察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查询涉案企业工商及税务信息,发现X公司注册资本仅为50万元,成立后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并无出借4800余万元款项的能力。二是调取涉案企业银行流水清单并委托司法鉴定,发现X公司与H公司的资金流水中,有4500余万元来源于H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控制的其他公司账户,该笔款项经10余家关联公司账户流转后,最终有4300余万元返回了原账户,200余万元进入了江某个人账户。三是通过公安机关协助调查涉案人员社会关系,发现江某及其亲属、员工系多家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四是询问X公司的代理律师朱某,朱某称:“自始至终未与委托人X公司有过接触,该案系H公司代理律师赵某交由其代理。两家公司的调解协议在起诉前就已达成,诉讼过程只是走形式。”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X公司与H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并未真实发生,其双方恶意串通,虚构借贷债权债务关系,骗取法院调解书意图转移资产逃避公司债务,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

提起抗诉。2017年1月11日,镇江市检察院就镇江市中级人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于2017年11月28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0年5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X公司与H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本案构成虚假诉讼,裁定撤销X公司与H公司借贷案件的民事调解书,裁定驳回X公司的起诉。后检察机关将本案中涉嫌虚假诉讼罪的刑事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推动法院作出执行回转裁定。

【借鉴意义】

1.对于利用虚假诉讼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逃避债务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监督。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民事检察职能,加大对涉民营企业债务纠纷等案件的民事审判监督,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监督力度,防止民营企业财产受损。本案中,行为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骗取法院调解书,利用法院的审判权转移资产,逃避对C公司的合法债务,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侵害他人合法利益。检察机关及时研判虚假诉讼线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抗诉,使得法院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并作出执行回转裁定,查封了涉案土地和房产,及时挽回了民营企业的财产损失。

2.检察机关在审查涉企虚假诉讼案件时,可以针对交易、诉讼异常现象开展调查核实,查清案件真相。虚假诉讼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尤其是市场经营活动中,行为人往往利用签订合同等正常的经营行为掩盖虚假诉讼的目的。对此,检察机关可以从案中异于常理的现象着手,有针对性开展调查。如合同约定和合同履行明显不符合惯例和常识的交易异常,以及庭审过程明显缺乏对抗性,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对主张的案件事实和证据高度一致的诉讼异常等。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案件材料,发现存在庭审无对抗性、双方代理人均请求调解结案、案件快速进入执行程序等疑点,综合运用查询工商信息、纳税情况、户籍资料,调取银行流水清单,委托鉴定,询问知情人等措施,有步骤地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最终查明虚假诉讼的事实。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一条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