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田某的配偶张洪某为济南市某区中医院原职工,2006年因病去世,田某一直居住在该医院分配的房屋内16年。张某的父母为某区粮食局下属单位原职工,居住在单位分配的房屋内,2004年因车祸去世时作为独生女的张某20岁,大学在读,无独立生活能力,张某在该房屋内居住了35年。
2018年,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田某和张某居住房屋所在片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2018年9月,区粮食局、区中医院分别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形式为货币补偿。田某、张某未得到任何补偿。2019年1月4日,拆迁队将田某、张某的居住房屋拆除。田某、张某无其他房屋,田某寄居在亲属家中,张某租房居住,均靠打工为生。
2019年5月31日,田某、张某分别起诉至某区法院,请求确认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2019年8月21日,区法院以田某、张某与本案的拆除行为无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田某、张某的起诉。田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田某、张某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21年1月18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田某、张某的监督申请。经审查认为,法院裁定认定田某、张某与该案房屋拆除行为无利害关系不当。
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被征收房屋属于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原租赁关系不变。《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直管公房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房政字〔2018〕72号)规定,原承租人去世的,其配偶可持相关材料向公房经营单位申请承租人自然变更,原承租人已死亡且无符合自然变更条件的当事人,在申请变更直管公房内实际居住的原承租人子女可以向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直管公房使用权变更。自管公房承租关系的认定可参照直管公房承租关系的认定。根据上述规定,田某、张某享有居住利益,二人的合法居住权利应得到适当保障。法院认定田某、张某与该案房屋拆除行为无利害关系不当。
检察机关通过询问田某、张某,了解到二人诉讼目的是作为承租人被安置。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田某、张某诉求合法合理,经与产权单位初步沟通,两家产权单位均存在和解意愿。办案人员数十次与田某、张某及区住建局、产权单位协商。2021年5月18日,在市检察院见证下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区粮食局、区中医院分别为二人各提供一套建筑面积71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二人以公房租赁价格缴纳房租。田某、张某向市检察院提交撤回监督申请书,市检察院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同时,市检察院向区中医院、区粮食局送达检察建议,指出两单位在处理本案纠纷中存在的问题,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做好息诉罢访工作方面提出了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区中医院、区粮食局均予以采纳并回复。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类监督案件中,聚焦人民法院以当事人与拆迁安置行为无利害关系导致的诉讼程序空转,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紧紧围绕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公房承租权的合法合理诉求,积极与多方当事人沟通协调,促使达成和解协议,使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