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孟某、苏某飞贩卖毒品、洗钱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引导补充侦查一案双查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孟某,男,1992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苏某飞,男,1992年出生,无业。
2021年7月6日至7月23日,被告人孟某、苏某飞在明知高某某(另案处理)贩卖的电子烟内含有毒品合成大麻素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为高某某代理销售电子烟。苏某飞负责联系高某某发货,孟某负责销售,二被告人以273元至328元不等的价格先后8次通过快递向他人贩卖电子烟52支,非法获利14341元。二被告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利用孟某父亲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毒资共计13725元,转移后归个人使用。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2年1月11日,公安机关以孟某、苏某飞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孟某、苏某飞还涉嫌自洗钱犯罪,遂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取证。同年2月11日,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孟某、苏某飞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3月15日对二被告人涉嫌洗钱罪补充起诉。4月1日,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孟某、苏某飞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后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一)依法打击寄递毒品犯罪,形成有力震慑。孟某、苏某飞与高某某等36人贩卖毒品案系重大寄递毒品犯罪关联案件,犯罪嫌疑人遍布全国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将该系列案作为贯彻落实“七号检察建议”的重大典型案件办理,深挖彻查,对寄递毒品犯罪形成有力震慑。截至目前,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27人。
(二)落实“一案双查”要求,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公安机关以孟某、苏某飞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起诉后,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按照“一案双查”工作要求,对毒品交易资金流转情况进行审查,发现二被告人利用孟某父亲的微信、支付宝账号收取毒资,后又转移归个人使用,涉嫌自洗钱犯罪,遂引导公安机关调取被告人主观故意、行为手段、相关账户资金来源和去向等重要证据。由于需要补充侦查的证据较多,难以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完成全部工作,但二被告人涉嫌毒品犯罪的证据已确实、充分,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二人以贩卖毒品罪先行起诉。补充侦查完成后,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二人涉嫌洗钱罪进行了补充起诉。
(三)立足办案参与社会治理,开展普法宣传教育。针对本案中快递企业暴露出的问题,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制发检察建议,促进提升寄递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向社区居民发放禁毒宣传手册,普及毒品种类、毒品危害相关知识。同时,联合公安、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网点开展“七号检察建议”宣传工作,督促企业和从业人员提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严格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制度,织密寄递安全防护网。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审查毒品案件时,应当着重从毒品流通链条和毒赃流转链条进行审查。对涉案财物的来源和去向进行全面查证,详细审查银行账户和第三方支付交易明细等客观性证据,查明毒赃流转情况,依法追捕追诉涉毒洗钱犯罪。对于遗漏犯罪事实或者遗漏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体系,及时进行补充起诉。针对犯罪分子利用快递贩运毒品等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广泛开展预防寄递毒品宣传教育工作等方式堵塞漏洞,推动寄递行业依法规范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