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未成年人滥用药物综合司法保护案
(检例第171号)
【关键词】
综合履职附条件不起诉行政公益诉讼滥用药物数字检察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应当统筹发挥多种检察职能,通过一体融合履职,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对有滥用药物问题的涉罪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可以细化戒瘾治疗措施,提升精准帮教的效果。针对个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深挖类案线索,推动堵漏建制、源头保护,提升“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工作质效。
【基本案情】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杨某某,男,作案时17周岁,初中文化,公司文员。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李某某,男,作案时17周岁,初中文化,无业。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杜某某,男,作案时16周岁,初中文化,在其父的菜场摊位帮工。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何某某,男,作案时17周岁,小学文化,无业。
被告人郭某某,男,作案时17周岁,初中文化,休学。
被告人张某某,男,作案时16周岁,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陈某某,男,作案时16周岁,初中文化,休学。
2019年至2020年7月,杨某某等7名未成年人在汪某等成年人(另案处理,已判刑)的纠集下,多次在浙江省湖州市某县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杨某某、李某某长期大量服用通过网络购买的氢溴酸右美沙芬(以下简称“右美沙芬”),形成一定程度的药物依赖。“右美沙芬”属于非处方止咳药,具有抑制神经中枢的作用,长期服用会给人带来兴奋刺激,易产生暴躁不安、冲动、醉酒样等成瘾性身体表现,易诱发暴力型犯罪或遭受侵害。该药物具有一定的躯体耐受性,停药后会出现胸闷、头晕等戒断反应。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审查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2020年10月,浙江省湖州市某县公安局将杨某某等7名未成年人分别以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某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及时启动社会调查、心理测评等特别程序。经综合评估7名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成长经历、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监护帮教条件、再犯可能性等因素,依法对杨某某、李某某、杜某某、何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针对杨某某、李某某的暴力行为与长期大量服用“右美沙芬”成瘾相关,检察机关将禁止滥用药物、配合戒瘾治疗作为所附条件之一,引入专业医疗、心理咨询机构对二人进行“右美沙芬”戒断治疗,并阶段性评估和调整帮教措施,使二人的药物依赖问题明显改善。对犯罪情节严重的郭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3人,依法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郭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
行政公益诉讼。办案期间,某县人民检察院对当地近年来发生的类似刑事案件进行梳理,发现多名涉案未成年人存在“右美沙芬”滥用情况,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或遭受侵害存在一定关联。在将该情况报告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后,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浙江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上开展数字建模分析,汇总2020年1月起线下线上“右美沙芬”流通数据,集中筛选购买时间间隔短、频次高、数量大的人员,并与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内的涉案未成年人信息以及公安行政违法案件中的未成年人信息进行数据碰撞,经比对研判后发现,该市46名涉案未成年人有“右美沙芬”滥用史。
经初步调查,当地部分实体、网络药店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存在部分微商无资质或者违法加价网络销售“右美沙芬”、部分网络平台未设置相关在线药学服务渠道等问题。同时,销售“右美沙芬”未履行用药风险提示和指导用药义务等情况也普遍存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承担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未依法全面履行药品经营和流通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可以随意购买“右美沙芬”,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4月,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将在刑事案件中调取的涉案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手机交易记录等,作为公益诉讼案件证据材料,并固定药物来源、用药反应、用药群体、公益受损事实等关联证据,证实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受到损害。
2021年4月25日,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一是严格落实监测药品销售实名登记制度,对未成年人购药异常情况予以管控。二是加大“右美沙芬”网络经营流通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非法销售问题。三是对“右美沙芬”成瘾性及安全风险开展测评,推动提升药品管制级别。检察建议发出后,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检察建议,依法排查销售记录34112条,排查网络销售企业326家,梳理异常购药记录600余条,查处网络违法售药案件8起,追踪滥用涉案药物人员89名;建立按需销售原则,明确医师的用药指导和安全提示义务;落实实名登记、分级预警等综合治理措施。
促进社会治理。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学会、药品经营企业代表围绕未成年人滥用药物风险防控深入研讨、凝聚共识,推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未成年人药物滥用风险管控实施意见(试行)》,加强对实体、网络药品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健全涉未成年人滥用药物事件应急预警处置机制。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湖州检察机关办案情况加强指导,同时建议浙江省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开展涉案药物的交易监测、专项检查、成瘾性研究,自下而上推动国家层面研究调整“右美沙芬”药物管制级别。2021年12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各地上报案件信息和反映情况,将“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由非处方药转为处方药管理。2022年11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公告,将“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纳入禁止通过网络零售的药品清单。
【指导意义】
(一)统筹运用多种检察职能,推动完善一体履职、全面保护、统分有序的未检融合履职模式,综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未检业务集中统一办理优势,强化系统审查意识和综合取证能力,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并审查未成年人相关公共利益等其他权益是否遭受损害。对经审查评估需要同步履行相关法律监督职责的案件,应当依法融合履职,综合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系统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监督管理规定的设定,应当以最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为原则,体现帮教考察的个性化、精准性和有效性。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应当考虑涉罪未成年人发案原因和个性需求,细化矫治教育措施。对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既要考虑其共性问题,又要考虑每名涉罪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和个体特点,设置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的监督管理规定和帮教措施,并督促落实。对存在滥用药物情形的涉罪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应当会同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求其督促未成年人接受心理疏导和戒断治疗,并将相关情况纳入监督考察范围,提升精准帮教效果,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教育矫治功能,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三)能动运用大数据分析,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做实诉源治理。检察机关要综合研判案件背后的风险因素、类案特质,主动应用数字思维,通过数字建模进行数据分析和比对,深挖药品流通过程中的问题,系统梳理类案监督线索,精准发现案发领域治理漏洞,通过开展公益诉讼等方式实现协同治理,促进有关方面依法履职、加强监管执法,推动从顶层设计上健全制度机制,完善相关领域社会治理,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修订)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