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三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噪声污染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噪声污染 以事立案 “益心为公”志愿者
【要旨】
针对环境噪声污染等突出问题,检察机关以事立案,省市县三级院一体化推进,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针对法律未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导致噪声污染持续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通过磋商、听证等方式,督促出台文件明确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推动提升噪声污染治理水平。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2年,江苏省环境信访投诉总量从40.3万件下降至29.5万件,但噪声污染投诉占比逆势上涨,从32.7%上升至48.3%。自2020年起,噪声连续三年占据全省环境污染线索总量第一位,且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等四类噪声污染中均有部分问题被反复多次投诉,但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噪声污染行政监管部门职责划分不清,对部分噪声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2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院)接到人大代表提供的群众对噪声污染问题反映强烈的线索。同年3月29日,江苏省院决定对省域噪声污染问题直接进行公益诉讼立案,由检察长担任主办检察官,省市县三级院同步成立以本级检察长为组长的办案组。
江苏省院深入实地调查噪声污染防治现状,通过大数据分析明确噪声污染问题症结。经调查发现,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以及社会生活领域有部分噪声污染问题,经群众多次投诉未能得到有效解决。2023年7月,江苏省院指导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以下简称经开区院)针对夜间经常有摩托车、电瓶车或改装汽车在马路上飙车,产生严重扰民噪音问题,启动立案调查,由于噪声污染难以取证,经开区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使用无人机技术筛选出飙车炸街的有效数据,固定了涉案车辆飙车扰民的违法证据。2023年8月17日,经开区院向交警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大巡逻力度,依法查处非法改装装置、证件不齐全的“飙车炸街”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并针对重点路段,多频次分时段开展专项执法活动。交警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九条等法律规定,共查处99起“飙车炸街”违法行为,责令56辆非法改装车辆恢复原状。指导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针对栖霞山G37地块项目紧邻居民住宅区,承建公司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于夜间动用泵车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活公益损害问题,予以立案,并与栖霞区生态环境局开展磋商,该局依法对承建公司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督促承建公司优化施工安排,严控噪声污染。专案办理中,江苏省检察机关共立案噪声污染案件594件,制发检察建议228件,开展磋商210件(次),进行公开听证48次。
江苏省院在指导各地办理噪声污染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噪声污染缺管、失管,“反复治、治反复”问题的关键是相关监管部门职责不清。2022年6月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有9个条款19项噪声违法行为未明确监督管理部门,而是授权“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江苏省除南京市外尚未出台文件对监管部门职责予以明确。针对噪声监管部门职责指定问题,江苏省院多次与省相关主管部门开展磋商,并同步督促各市级检察院与属地市政府对接,出台文件明确监管部门职责。江苏省院于2023年11月7日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及 “益心为公”志愿者等7人担任听证员,邀请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厅等5个省级主管部门以及全省13个设区市政府分管领导参加听证,围绕噪声污染防治,就噪声监管部门职责指定达成共识。经检察机关督促推动,13个设区市均出台文件明确噪声监管部门职责。
经跟进调查,检察机关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通过调取省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江苏省环境检测机构数据发现,2023年噪声污染信访投诉量为2.4万余件,同比下降30%,功能区噪声昼夜间平均达标率分别为95.4%、85.8%,省域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2024年1月30日,江苏省院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典型意义】
噪声污染防治是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民生福祉。检察机关从群众信访投诉和人大代表建议中寻找履职方向,针对噪声污染案件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充分发挥“益心为公”志愿者的技术优势,有效解决公益损害认定难、证据固定难等问题,为检察机关开展监督提供有力支持。为解决监管机关职责不清问题,通过召开听证会,有效推动法律条款落地见效,以检察能动履职助力更高水平噪声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