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夫妻二人共同参与传销活动,分别注册账号,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二人混着使用账号,账号主要由妻子管理,妻子负责给他人注册账号,收款,在酒会上现身说法,丈夫在没有讲师的情况下,充当讲师给在场人员讲课,现查明妻子名下账号下线会员达到30人3层以上,丈夫名下账号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两人是否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答复:个人认为丈夫的行为也应当认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从整体上看,妻子和丈夫的行为是一个整体,共同组织领导一个传销组织。从主观上看,丈夫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经营一个传销组织,并且对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行为存在故意。从客观上看,丈夫在组织领导传销组织中起主要作用,与妻子一同经营传销账号,在讲师不在时也会积极上阵客串传销讲师,其行为对于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关键作用。应当认定丈夫与妻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两人犯意相同,有共同的犯罪行为,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在两人的共同犯罪中不应当区分主从,妻子主要应为为运营行为,丈夫有时与妻子一同运营有时也组织、演讲,为实行行为。在该共同犯罪中两人作用相近,因此应当认定为夫妇二人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