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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检察机关关于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
2019-11-21 17:13: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为贯彻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全面落实全国、全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切实有效推进全市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精准服务保障"强富美高"新南京建设,结合全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公益诉讼的工作重点和基本要求

  1.认清重大意义。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重大司法改革举措法治化的标志性成果,也是司法制度、诉讼制度创新发展的重大成果;对加强公益保护、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对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极为深远的历史意义。全市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2.明确工作重点。牢牢把握公益这个核心,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公益的内涵和外延,把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切实加强对严重侵害公益行为的监督力度。准确把握法律确定的案件范围,坚持全面履职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突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加大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力度,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切实利益的突出问题。

  3.把握基本要求。始终坚持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既要遵循公益诉讼规律,又要遵循法律监督规律。坚持把诉前程序和提起诉讼放到同等重要位置,积极推动相关主体主动保护公益,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形成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准确把握法定起诉条件,加大提起诉讼力度,对经过诉前程序,有关行政机关没有切实整改、有关社会组织没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该起诉的坚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二、强化组织领导,切实保障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4.成立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小组。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要成立以检察长任组长的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统抓公益诉讼工作,确保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整体有序有效推进。市院在民事行政检察处设立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各项任务的组织实施、沟通协调和具体推进落实。

  5.市院组建公益诉讼案件专业化办理指导小组。市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组建专门的公益诉讼案件专业化办理指导小组,成员包括一名副处长、一名员额检察官和一名检察官助理,专门负责市院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以及各区院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管理评估、全程跟踪指导、督办、审批、层报,以及全市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和案例的汇总整理、宣传报道等相关工作。

  6.各区院设立公益诉讼专业化办案组织。各区院要切实落实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主体责任,成立公益诉讼专业化办案组织,并确定一名员额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为专门的公益诉讼工作联络员。各区院设立、变更公益诉讼办案组织的情况应及时向市院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区院入额院领导应积极带头办理公益诉讼案件。

  7.积极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与政府支持。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要主动把中央、高检院和省院对公益诉讼工作的部署要求、重要意义,以及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有关情况、辖区内有较大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同级政府通报。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切实加强与同级政府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的理解支持,努力营造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细化推进举措,有力推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规范有效开展

  8.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移送和统一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案源线索的发现和移送机制,加强与侦查监督、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刑事执行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利用好"两法衔接"平台,确保不遗漏一件有价值的线索。市区两级院各业务部门在依法履职中发现公益诉讼线索的,应将相关案情信息、证据材料等在3日内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提前介入、会商案情时应通知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派员参加,并听取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关于公益诉讼收集固定证据的意见,根据公益诉讼案件的特点,完善和强化调查取证工作。实行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市院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各区院应于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后3日内,将相关书面材料和相关表格报市院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9.实行公益诉讼案件跟踪督办制度。对各区院自行发现以及市院交办、转办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市院全程跟踪监督,对具体承办的区院工作推进缓慢、成效不大的,市院以下发《案件督办通知》的形式,督促加快案件办理和推进力度,必要时实行驻点督办。对不执行上级院规定,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推进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市院监察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10.试行公益诉讼案件交办和指定管辖制度。除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市院管辖的案件外,市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从确保办案效果出发,对统一管理的案件线索经评估后交由区院办理。对经过诉前程序后,有关行政机关仍然怠于履职,致使公益受损情形仍然存在,应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以及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实行异地管辖更有利于案件办理或者案件办理效果更好的,市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将该案异地指定管辖,由指定管辖的区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11.实行公益诉讼办案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市院每月对全市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情况、诉前程序及回复情况、公益诉讼案件层报及审批情况、提起诉讼情况以及法院审理情况等进行汇总分析,于每月底前在检察内网公布并向各区院检察长通报。

  12.强化对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考核指引。将各区院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和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情况,作为市院对基层院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市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在对条线工作的评价中,实行公益诉讼一票否决制,对公益诉讼质效明显的优先推荐优秀及表扬,对工作任务完成不合格的,不予推荐优秀及表扬。市院民事行政检察处要配合市院案件监督管理处加强研究论证,将公益诉讼办案数据列入综合考评工作的核心数据,强化考核的引导作用。

  四、注重沟通协作,努力实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13.强化与相关行政机关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密切与政府法制、公安等相关行政机关的联系,以研讨会、座谈会、授课等形式向其释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对于推动问题解决、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引导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参与和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推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积极依托两法衔接平台及现有相关工作机制,与相关行政机关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线索移送、证据收集、结果反馈等方面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

  14.加强与具体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主动加强与环保、食药监、国土等行政机关的沟通,在线索摸排、调查取证、法律政策理解与适用、信息共享、技术咨询等方面加强协作。注意发现行政机关履职当中存在的问题,剖析产生的原因,与其形成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工作衔接机制。

  15.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配合。严格执行省法检两院《关于规范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起诉和受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规范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和受理。市院民事行政检察处要加强与市法院有关业务庭、相关集中管辖基层法院和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沟通协调,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实体、程序等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力争达成共识,适时出台具体操作办法。各区院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要在市院统一协调下,积极与有管辖权的法院协调沟通,确保公益诉讼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16.加强与有关社会团体和公益组织的沟通联系。主动加强与律师协会、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有关社会团体和公益组织的沟通联系,引导和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组织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7.注重办案公开和宣传引导。既要认真按照高检院和省院的有关要求,加大公益诉讼检务公开工作;又要严格遵守上级院规定的公益诉讼宣传口径和纪律。要积极探索运用新媒体等方式,公开公益诉讼工作的法律规定、工作部署以及所取得的工作成效,扩大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要根据高检院关于征集"检察公益诉讼"微信公众号稿件工作的部署,积极收集、报送一批高质量的稿件,传递南京检察公益保护好声音。

  五、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能力和水平

  18.配齐配强公益诉讼队伍。进一步加强人员配备,尽快充实入额检察官等办案力量,保证配备人员的数量和能力素质与提起公益诉讼职能拓展和业务增长相适应。各区院要结合内设机构改革,加强公益诉讼案件办案组织建设,整合自侦和侦监、公诉等力量,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创新办案模式,提高办案专业化水平。

  19.加强岗位练兵和学习培训。建立公益诉讼专门人才培养长效机制,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强化素能培训,提高证据收集和出庭应诉等实战能力。切实通过设置线索摸排与处理、案件调查取证、法律文书制作、出庭应诉技巧等专题辅导课程,以及组织安排实战演练、观摩庭审等方式,提升岗位练兵培训实效。

  20.学习借鉴先进经验。适时组织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队伍赴先进地区学习考察和研讨交流,借鉴破解工作难题、提升工作成效的经验做法,促进全市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均衡协调发展。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