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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非法集资犯罪新态势“两高一部”出台专门意见 明确“非法性”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五种追责情形等
2020-02-11 17:09:00  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北京1月30日电(全媒体记者郑赫南)佳节将至,如何筑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防火墙”?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帮助人民群众守好‘钱袋子’”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天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全面回应和规定,明确“非法性”认定、单位犯罪认定,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五种情形等。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介绍,一段时间以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持续高发多发,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和迷惑性增强,并向互联网金融领域迅速蔓延,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形势十分严峻。为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最高检牵头会同最高法、公安部,经征求各方意见,研究出台《意见》。

  《意见》共十二条,主要从实体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意见》明确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即应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参考相关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明确单位犯罪的认定和涉案下属单位的处理,规定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单位是否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认定因素,要求办案机关全面查清涉案单位主体资格、层级、关系、地位、作用、资金流向等,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处理;明确主观故意的认定,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任职情况、职业经历、吸收资金方式等综合分析判断,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且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确犯罪数额的认定,规定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应计入犯罪数额的三种情形,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获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在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单位和个人所申请机构或业务涉嫌非法集资,仍为其办理行政许可或者注册手续的;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或者移送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的;查处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徇私舞弊不向司法机关移交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其他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帮助、纵容非法集资的。

  《意见》明确办理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管辖原则,一般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作为案件主办地,对主要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和移送审查起诉等;对办案机关追缴和处置涉案财物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问题。要求案件主办地和其他涉案地办案机关密切沟通协调、协同推进工作,建立和完善证据交换共享机制,并对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公检法机关做好行刑衔接工作作了具体规定。

  据悉,《意见》分别于2018年12月由最高法审判委员会第1758次会议、2018年7月由最高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发布会还通报了近年来公检法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工作情况。

  发布会由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主持,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姜永义、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王志广回答媒体记者提问。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