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25日电(记者周蔚)7月25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说明。草案共修改补充刑法7条,主要就行贿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规定作进一步完善。
沈春耀介绍,这次修改主要是将党中央确定要重点查处的行贿行为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惩治,在刑法第390条增加一款规定: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六类情形从重处罚。同时,调整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与受贿罪相衔接。
为加大对单位受贿、对单位行贿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草案将刑法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的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刑罚;在刑法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中,增加一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实践中,单位行贿案件较多,与个人行贿相比法定刑悬殊。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惩处力度不足。草案将单位行贿罪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档刑罚。
此外,现行刑法第165条、第166条和第169条分别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这次刑法修改将现行对“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犯罪扩展到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具有上述相应行为,故意损害民营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力度,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