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苏州市佳禾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禾公司)拥有涉案植脂末产品配方及相关生产工艺的技术秘密。陆某原系负有保密义务的佳禾公司员工,在离职前利用其在佳禾公司的ERP系统账户多次输出了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并存放于自己的电脑、U盘等载体内。陆某随后在湖北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园公司)工作期间,又利用其掌握的上述文件资料,指导香园公司进行生产。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陆某离职后向香园公司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佳禾公司商业秘密,协助香园公司生产相类似的植脂末产品,侵犯了佳禾公司的商业秘密,并造成佳禾公司203万余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随后,佳禾公司即以香园公司等至今一直仍在侵害其涉案商业秘密为由提起本案诉讼。香园公司提出:2009年10月陆某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后其植脂末产品即已停产,后在当地管委会的协助下与他人重新进行研发,2010年6月恢复生产时的植脂末配方及技术已不同于陆某的配方及技术。为此香园公司提交其现有的植脂末产品配方及生产工艺。
就双方植脂末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同问题,法院委托进行了技术鉴定。结论为:香园公司现有植脂末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与佳禾公司涉案植脂末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不具有同一性。
【法院裁判】佳禾公司生产植脂末产品的配方及工艺技术中的控制参数构成技术秘密。陆某自佳禾公司离职后就职于香园公司至2009年10月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期间,使用所掌握的佳禾公司保密技术信息协助香园公司形成生产技术并生产出相类似的植脂末产品,侵犯了佳禾公司的商业秘密。经司法委托鉴定。香园公司现有植脂末配方及生产工艺与佳禾公司涉案植脂末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不具有同一性。故佳禾公司有关香园公司在陆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仍延续使用陆某非法披露的植脂末配方及生产技术信息的主张,不能成立。佳禾公司虽对上述鉴定报告的证据效力提出诸多异议,但均因无确切证据予以支持,不予采信。生效刑事判决已认定佳禾公司因被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为203万余元。但鉴于该判决查明的侵权生产期间仅为2009年6-8月,而香园公司在2009年10月陆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方停产,故在前述203万元之外可依法再酌定损失70万元。佳禾公司为制止涉案侵权支出的费用应根据具体情形予以合理酌定,对过高部分不予支持。遂判决:陆某、香园公司等停止侵权;香园公司等赔偿佳禾公司经济损失273万元,陆某对其中的20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陆某、香园公司等共同赔偿佳禾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先行经过刑事诉讼程序处理的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法院在前案判处侵权人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判决侵权人等应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保护了企业商业秘密合法权益,极大激发了企业的创新创业动力。同时,如果被控侵权行为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在某一特定时间段内或自某一特定时间起,其所使用的相关信息不同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则也应认定其未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亦保障其基于自身创新而获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