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张五堂、钟开富毕业于某名牌大学,系校友,先后供职于福建省宁德新能源有限公司和宁德时代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新能源公司),二人在任职期间,违反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及公司保密制度,将时代新能源公司研发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通过外网邮箱以邮件方式泄露给他人,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给时代新能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5月份,被告人钟开富和张五堂通过各自网易邮箱与腾讯QQ邮箱相互转发时代新能源公司从宁德新能源有限公司授权取得的含有SiO烧结设备、硅材料开发指标、SiO工艺流程等技术信息材料,而后被告人张五堂通过腾讯QQ邮箱将含有SiO烧结设备、硅材料开发指标、SiO工艺流程等信息材料发送给东莞市凯永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彭勃,获得20万元,钟开富和张五堂各分得10万元。经北京京洲科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SiO烧结设备、硅材料开发指标、SiO工艺流程在2014年7月31日以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其中SiO烧结设备与SiO工艺流程具有同一性。经北京中润达会计师事务所评估,SiO烧结设备——氧化硅烧结炉与SiO工艺流程中SiO制备粒径分级设备——气流分级机的价格总计76万元人民币。
2.2016年5月份,被告人张五堂通过其腾讯QQ邮箱将时代新能源公司研发的含有N1拉线开发中工艺文档中记载的磷酸铁锂电池制作工艺信息中的“YT86/ YT120”和“YT86/YT120补锂”型号的工艺信息、阳极补锂、冷压-Pinch的技术信息与KTList的经营信息等发送给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的李向前,获得30万元。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张五堂又通过其腾讯QQ邮箱将含有N1拉线开发中工艺文档中记载的磷酸铁锂电池制作工艺信息中的“YT86/YT120”和“YT86/YT120补锂”型号的工艺信息、阳极补锂、冷压-Pinch的技术信息与KTList、N1设备价格清单的经营信息等发送给珠海泰坦新动力电子有限公司的李永富,未获得现金。经北京京洲科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信息在2017年3月以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北京中润达会计师事务所评估,N1拉线开发项目研发过程中采购的物料及工夹具的成本为78万元。
二、诉讼过程
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接时代新能源公司报案,于2017年2月16日对钟开富、张五堂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侦查,并于4月28日向宁德蕉城区检察院提请批捕,该院于5月5日对该二人作出批捕决定。同年7月5日蕉城分局向该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于8月18日向蕉城区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1月10日蕉城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五堂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钟开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蕉城区检察院将检察工作与经济发展新常态相适应,敢于办案与善于办案相结合,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案件初期,该院提前介入,实时跟踪监督案件后续侦破进展情况。通过多次与办案民警沟通探讨,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对案件构罪起关键作用的证据材料,如被告人邮箱内相应信息与时代新能源公司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锂电池相关信息是否具有同一性等。案件进入检察院环节后,指定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经验丰富的检察官负责审查批捕、起诉工作,通过全面审查证据和集体讨论的方式,从案件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深入研讨、层层剖析,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最终依法认定张五堂、钟开富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此外,蕉城区检察院结合办案认真开展调研,针对公司在员工法制教育、保密意识等方面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及时向该公司发出检察建议书,取得了良好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