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的某天晚上,张某给王某打电话让其归还欠款一万元,两人见面后刚开始张某提要钱的事,王某说暂时没有钱还他。张某说他女儿上学没有车骑,想让王某帮着他偷辆电动三轮车抵1000 块钱债,王某想了想,觉得能抵消欠款,就答应张某一块去偷电动车三轮车。
那时候已经夜里了,他们俩就一起溜达到沛县香城路,王某看到一辆封闭的电动三轮车停在那里,就决定偷这辆电动车。王某带上白手套,黑口罩走到电动车跟前,找到一根棍子,把摄像头调整了方向,随后张某用他准备好的铁丝先把前轮的锁和电动车右门打开,张某坐到电动车前面的驾驶室,用带的自制工具把电动车打着通电,王某坐在电动车后面,两人就开着电动车走了。
过铁道走到西环,王某要下车让张某自己把车骑回去,张某说车电不够,得找个地方充电,王某想起栖山镇有个熟人,可以把车先放在他家,王某给熟人联系,把电动三轮车推到了院子里,两人把大门锁上之后吃了早饭坐早班车回到沛县。到沛县后张某让王某买了个电车的充电器,第二天晚上王某就被公安局的人抓了。
2016年12月某日,王某同张某(已判决)到沛县沛城镇香城路,窃取韩某甲的蓝色封闭式三轮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018年4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原判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二千元。
【检察官说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刑,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警示】为了一千元抵债,换来了牢狱之灾。考虑问题,首先想是否走向了违法的道路,一定要把违法代价算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