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助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
【法律要旨】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也明确,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或者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地依法采取的防控措施虽然给相关人员的生产生活带来一定的不便,但是对有效防止疫情传播、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至关重要。因此,相关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防控措施,服从政府人员、公安民警依法管理,发生纠纷、冲突时,要依法、合理表达诉求,而不能诉诸暴力,甚至袭击民警或其他执行公务的人员。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既要依法从严惩治暴力抗拒、严重破坏防疫秩序的犯罪行为,有效维护正常防疫秩序,又要注重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优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案例四:江苏省常州市王某某妨害公务案
被告人王某某(女),于2020年1月29日与丈夫和儿子从福建省途经浙江省温州市等地返回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在下高速接受体温检测时被告知需要居家隔离。王某某等三人回家后未按要求及时向所在社区报告,有外出活动。社区工作人员发现上述情况后,于2月7日两次上门告知王某某应遵守居家隔离的相关要求并张贴居家隔离告示单,因隔离的起算日期发生争执,王某某拒绝张贴。当日20时许,该辖区派出所民警刘某、协警何某等人会同社区工作人员至王某某居住地,告知其应遵守居家隔离的相关规定。王某某未按要求佩戴口罩,在楼道内与民警等人交流,民警要求其进门戴上口罩再说,王某某拒不配合,抢夺民警刘某的手电筒,扯下民警刘某口罩,并将其左胳膊小臂咬伤,后被民警当场制服。在此过程中,王某某的儿子梁某生用拳头击打协警何某面部、耳部,王某某丈夫梁某洲欲动手时被民警及社区工作人员拦住。
2月7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王某某、梁某洲、梁某生三人立案侦查。2月13日,王某某、梁某生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该案,围绕民警伤情证据固定、现场群众证言搜集、执法记录仪视频调取等方面提出进一步取证意见。
该案三名涉案人员参与程度、行为后果各不相同,在依法处理上应当体现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涉案人员梁某洲在案件发生时被及时控制,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其批评教育后,不采取强制措施,不作为犯罪处理。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涉案人员梁某生在案件发生过程中有用拳头击打协警的行为,但暴力行为较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梁某生为即将毕业的某全日制职业技术学校大三学生,刚刚获得一份工作。鉴于此,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做好教育工作,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一直持对抗情绪,认罪态度较差,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悔过之意,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予以刑事追诉。
3月12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即通知值班律师为王某某提供法律帮助,全面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王某某对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表示充分信任,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3月13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
3月24日,检察机关与法院、法律援助中心三方连线,通过网络视频远程“云审判”,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王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案例五:贵州省平塘县张某发、张某华涉嫌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1日,张某发从浙江省宁波市返回贵州省平塘县某村家中居家隔离观察。根据2月10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居家隔离观察的重点疫区来黔人员开展核酸筛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返黔人员须进行14天的指定地点集中隔离观察。2月11日,公安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一同前往张某发家中,劝说张某发进入集中隔离点隔离观察,张某发拒不配合并辱骂政府工作人员和执法民警。劝说无果后,公安民警依照上述《通知》规定,协同政府工作人员对其实行强行带离,张某发激烈抗拒,将一名民警的衣袖撕坏,并将另一名民警的右手咬伤。同时,张某发之父张某华还从家中拿出一根铁棍对民警进行威胁,被民警及时发现并夺下。2月12日,平塘县公安局将张某发带到镇政府集中隔离点观察,对张某发、张某华二人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并对张某发、张某华决定取保候审。同日,平塘县人民检察院应邀派员介入侦查并提出引导取证意见。
张某发、张某华集中隔离观察、检测结束后,公安机关于3月23日将张某发、张某华涉嫌妨害公务案移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平塘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发、张某华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妨害公务罪。但鉴于张某发、张某华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政府工作人员到集中隔离点隔离观察,同时主动向相关人员赔礼道歉,可予以从轻处罚。在检察机关对其宣讲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后,自愿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平塘县人民检察院于4月2日对张某发、张某华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对两人进行了训诫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