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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自导自演撞车骗保大戏 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官:骗保行为恶劣是犯罪
2020-09-10 11:39: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买来二手宝马车自导自演一出“撞车”大戏“骗保”,自以为能够蒙骗保险公司不料终被识破。近日,江苏省连云港海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保险诈骗案一审获判,被告人徐某因犯保险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9年3月,连云港市某保险公司接到报案称自己的车撞上了限高栏杆发生事故。理赔中心立即派出了查勘员,现场一辆黑色宝马前部受损严重,好在驾驶员徐某只是受了一点皮外伤。

  勘察过程中,查勘员发现徐某虽有受伤,但表述清晰,神态淡定,没有饮酒或吸毒的迹象,发生事故的宝马车与限高栏杆碰撞的部位和痕迹相吻合。经协商,将车辆推定全损,最终向徐某赔付9万余元。

  本来一起车险理赔到此就办结了,但是保险公司在集中清理理赔数据时却发现了异常。“这辆宝马车车龄有12年了,购买的是全险,两个月内就发生了三次单方事故,事故造成的保险赔偿额已经远远高出了车辆价值……”保险公司认为徐某涉嫌故意制造事故骗保,于是向警方报案。

  原来,徐某初中毕业后干了六七年修车,2018年下半年,他在网上花5万元左右买了一辆追尾事故宝马车,并给这辆车上了1万多元的全险。车子开了半年,徐某觉得玩够了,就打起了“自撞骗保”的主意。

  2019年3月4日凌晨,徐某开车快到一个涵洞时,想到正值深夜,附近车辆和行人比较少,不如 “小撞一下”弄个事故出来报保险。于是他驾车径直向限高栏杆的柱子撞去,前部受损严重,内外直冒烟,安全气囊弹出。稍微清醒一些后他立马下车向保险公司报案。赔偿金9万余元则陆续被其用于还信用卡、房贷及日常支出。

  2019年11月25日,海州公安机关将徐某涉嫌保险诈骗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9年12月25日,海州区检察院以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对徐某作出以上有罪判决。

  据检察官介绍,车辆保险诈骗一直是保险诈骗犯罪的重灾区,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以“自导自演”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为手段,到保险公司骗取保险理赔金的诈骗行为抬头,不仅给保险机构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损害了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2017年以来,仅海州区检察院办理的此类保险诈骗犯罪案件就有8件10人。为此,海州区检察院专门向涉案保险公司制发了检察建议,帮助保险公司建章立制堵防漏洞,预防打击犯罪行为。保险公司收到该院检察建议后,成立了反欺诈专职队伍,引入了大数据风控系统,组织开展了“雷霆”行动,有效打击了不法分子的气焰。(王汉晓 宗申)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保险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主体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此外,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这里要指出的是,保险诈骗未达到数额较大,也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像本案中这种恶意骗保的车主,保险公司一经发现,除了拒绝理赔外,还会严格限制其再次投保,甚至列入黑名单。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