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但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人不吸取教训,一次醉驾的教训不够,一年内第二次醉驾又被交警当场查获。2020年11月13日,江苏省盐城经开区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陈某提起公诉。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3日晚,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六大队在辖区开展例行检查,晚上9点10分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珠溪路路口,一辆车牌号码为苏JEY***蓝色小轿车看到交警查车后,试图掉头躲避检查。在撞上路边水泥墩后,被执勤交警拦截。交警发现驾驶员陈某身上及车内有很浓的酒气,经呼气酒式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陈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7.2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执勤交警将驾驶员陈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6.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原来,陈某当天晚上和朋友一起喝酒,喝完酒后觉得没事,再加上深夜行车,自认为不会有交警检查,就铤而走险,谁知被逮个正着。
经进一步核查,交警发现驾驶员陈某已经不是第一次酒驾被查!且陈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已于2020年8月因醉驾被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陈某属于无证驾驶。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俗话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驾车不是儿戏,酒后不当司机。切勿心存侥幸、无视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是你我共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