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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检察官以案说法:明知违法仍售卖,“壮阳”药成了“壮胆”药
2024-04-16 09:29: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检察官:“为什么不去正规药店购买保健品?”

  被告人:“药店卖的没效果。”

  检察官:“你怎么知道药店卖的没效果?”

  被告人:“不添加西地那非肯定都没有效果,这个药我自己吃了有效果我才往外卖的。”

  咋一听这老板还挺“诚信”,而实际上却是在违法犯罪……

  案情回顾

  2023年,被告人孙某因自身患有前列腺疾病,常年服用性保健品,一开始孙某从正规药店购买性保健品,因觉得效果不明显,其转而从微信上购买非正规渠道销售的性保健品,在经上家推荐其购买某款“澳洲袋鼠精”,其服用发现效果很好后,在明知该款性保健品系“三无”产品且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情况下,仍在经营的宾馆内张贴广告予以销售,5月,被害人韩某购买该保健品食用后出现头晕恶心,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被告人孙某销售2盒“澳洲袋鼠精”,非法获利100元。

  检察履职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孙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被告人孙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2024年3月,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

  【检察官说法】

  保健品在法律定性上归属“食品”一类,国家对食品的生产、销售都有严格的规定和安全监管,而“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药,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到食品和保健品中的物质。在经营保健类食品时,必须遵守道德和法律底线,严禁在食品经营活动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我国从未批准注册过具有“改善男性性功能”的保健食品,凡是宣传这一“卖点”的均属虚假宣传,消费者应提高对此类宣传壮阳功效的非法保健食品辨识能力,避免花钱还伤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编辑:丁遥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