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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做大做强公益诉讼
2018-08-28 15:07:00  来源:检察日报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贾永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决定》的说明中专门强调,“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正式“入法”。这意味着,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当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持续受到侵害,对经过诉前程序,相关机关或社会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各级检察机关都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山东省检察院检察长陈勇高度重视公益诉讼工作,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检察机关要在办案中监督、监督中办案”的指示精神,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做大做强公益诉讼工作,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机遇与挑战并存,我院积极汲取试点工作经验,多次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公益诉讼工作,对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进行整体谋划,积极营造公益诉讼工作良好外部环境。强化公益诉讼业务培训,培养专业化的办案队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公益诉讼工作全面开展。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必须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自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我院多次主动向党委汇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计划和情况,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加强与政府及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2018年6月23日,垦利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在全区印发了《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明确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财政保障、调查取证保障和宣传保障,并将支持促进行政公益诉讼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检查内容和绩效考评范畴。

  公益诉讼的开展离不开行政机关的配合。我院与行政机关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明确行政机关向检察机关开放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建立日常联系沟通工作机制,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对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的调查核实工作,明确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案件材料及必要技术支持。

  案件线索是制约公益诉讼有效开展的主要因素。我院确定专人负责公益诉讼线索管理,对内将各部门提供的公益案件线索纳入部门年度考核和员额制检察员考核,打造全院公益诉讼“一盘棋”格局。对外将公益诉讼线索收集纳入全区165名法制联系员日常工作范围,形成覆盖全区乡镇、企业、执法机关的信息网络。我们先后在油田管网集中、化工企业集中的胜坨、董集等乡镇开展公益诉讼普法宣传,将下访巡访工作向“环保重灾区”倾斜,营造公益诉讼“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检察建议发出以后,对因种种原因不能落实的,要负责任地提起诉讼。”对于张军检察长的这一要求,我理解,关键是要树立正确的办案监督理念。检察机关要敢于监督、敢于碰硬,抓往公益受损最严重的问题履行好监督职责,切实担负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责任。检察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案件范围和法定程序,坚持保护社会公益与促进经济发展并重,加强法律监督与促进依法行政并重,加大办案力度与确保办案质量并重,确保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监督和社会效果。

  我院严抓办案质量,始终坚持严字当头、质量挂帅,严把线索成案、调查取证、提起诉讼等重要关卡,重大案件院领导亲自办。我院还与人民法院共同完善了案件管理、庭审程序、裁判执行等公益诉讼相关工作机制,提升公益诉讼案件审判质效。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诉讼过程中,除了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或适格主体的支持起诉方,还需履行监督职责——监督人民法院对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其实就是监督审判机关是否切实履行好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职责。

  开展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要牢牢把握“公益”这一核心。开展诉讼不是目的,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是为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保护公益职责,促进政府解决仅凭行政职能难以推进和落实的公益难题,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在实践中,我们要善于运用法律智慧,践行理性谦抑的司法理念,凝聚公益合力,整合多方力量争取把问题解决在诉前。同时,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办案之中,“恢复原状”“补植复绿”“增殖放流”……一切只为快速有效修复被损害的公共利益,确保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大河息壤,沧海桑田。”守护黄河入海口这片共和国最年轻的土地,高擎公益诉讼旗帜,我们将继续一路前行。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