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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责任担当做好经济犯罪检察这道“菜”
2020-04-16 10:10:00  来源:检察日报

  强化责任担当做好经济犯罪检察这道“菜”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召开线上专题组织生活会

  “不能仅把自己置于‘端菜’的位置,认为‘菜品’质量是上游侦查机关的责任,评判‘菜品’的责任由下游审判机关承担。”4月8日,一场以“强化责任担当,做优经济检察”为主题的组织生活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云端会议室”召开,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检察官王勇通过视频连线,结合以往案例和大家分享了他对检察官责任担当的思考与认识。

  检察官的职责是什么?究竟是“炒菜者”还是“端菜者”?王勇首先发问。随后,他从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刑事检察理念、提升办案能力、履行主导刑事诉讼、指控证明犯罪职责等方面与大家进行了交流。他说:“‘炒好菜’,强化责任担当是关键。主导责任要靠一个个精品案件去实现。”

  交流中,王勇提到他在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工作时经手的一起故意伤害案。嫌疑人的前科材料显示,此前他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职业敏感告诉我,强奸罪被判处六个月刑罚,这其中可能存在问题。”本是一起经手签批的案件,但王勇本着“司法产品,经手有责”的态度坚持深入调查核实,发现嫌疑人前罪判决遗漏了重要犯罪情节、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遂向嫌疑人前罪案发地检察机关发函建议抗诉。最终,此人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

  王勇检察官的精彩讲解给参会人员留下了深刻印象。随后,大家展开讨论。

  最高检检委会委员聂建华认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是一项法定责任,要用法律规定的制度、功能去认识和把握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副厅长刘太宗和王建平表示,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体现了政治担当,是一种态度,一种尽责,一种极致。要在经济犯罪检察工作中,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自觉把办案职能融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

  第四检察厅检察官阎丽、贝金欣、俞启泳结合具体办案引申出检察官应当强化社会责任。他们认为,检察官既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无辜的保护者,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特别是在经济犯罪案件中,检察官在办案时要更突出司法谦抑性,综合考虑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比如,在走私案件中发现的行业性走私、地域性走私问题,要认真研究其社会危害性,及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提出检察建议,推动行业整顿或地方治理。对涉税案件,也要注意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利益,坚持依法惩处与平等保护相结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可用尽用’。”

  第四检察厅检察官吴楠、检察官助理刘涛提出,检察官要注重加强法治化思维和精细化思维,坚持依法履职、明辨是非、信仰法治。“检察官承担主导刑事诉讼、指控证明犯罪的责任,既是法律的授权,更是法律的要求。检察官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两者不可偏废。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尤其是涉及民营企业家的案件,要思考怎样处理对社会生活、复工复产有帮助。在证据审查方面更要精细化。经济犯罪多为行政案,具有行政和刑事双重违法性,在认定犯罪时要参考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认定,但无论哪种行政认定都不能用之替代司法认定,放弃司法职责。”

  与以往组织生活会主要由支部内部党员干部参加不同,此次组织生活会还专门邀请了部分省级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门负责人参加。

  “我作为地方同志被邀请参加最高检业务厅的组织生活会是从检30多年第一次,心情非常激动。通过这次学习讨论,我深刻体会到,检察人员一定要有务实精神、责任意识、担当精神,用求极致的理念对待每一起案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江西省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四检察部主任吴海丽说。

  “责任与担当,这是每个经济犯罪检察人需要思考践行的重大问题,也是我们在司法办案中落实好院党组求极致要求的根本遵循。”组织生活会的最后,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表示,“只有深刻领会检察官的责任使命,强化履职担当,检察职能才能得到有效履行,检察事业才能长远发展,检察使命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的法治权威才能最终得到维护。”郑新俭进一步指出,第四检察厅全体同志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明确职责使命,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履职尽责,努力提升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做好经济犯罪检察这道“菜”。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