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626号建议的答复
2017-12-12 15:01:00  来源:

  黄惠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地位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由我院会同中编办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高检院历来高度重视派驻监所检察室工作,2007年3月,高检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加强和规范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建设,对现有检察室要充实力量,规范管理,并对新设检察室提出明确指导意见。

  关于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法律地位、职责和机构设置问题。目前,法律对于派驻检察室的地位和职责没有明确规定,各地仍然处于不断探索过程中,对派驻监所检察室的职能确定、职级规格等还没有形成统一意见。中编办认为,关于检察室设置及其地位问题,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2001年中央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已有相应规定。监管场所的派驻检察室,是相关检察院的派出机构;派出检察机构的设置,要视检察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统筹规划布局结构、集约化精干设置。在职能配置上,要依法突出主要业务、强化法律监督,与派出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其他综治机构之间要职责清晰,各司其职。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总结经验,利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契机,把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的相关问题纳入考虑范畴,进一步明确对派驻检察室的法律地位、职责和机构设置问题。

  关于您提出的派出检察室为独立的派出工作机构、编制单列、派驻检察室主任与监管场所主要负责人同等职级等建议,我们都非常赞同。高检院一直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检察院对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实行机构、编制单列,落实派驻检察室负责人职级保障,实行“对等监督”。在各地检察机关的积极努力下,近些年来,这项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然有部分派出检察室存在机构规格不明确、编制短缺等问题。中编办认为,派出机构一般按内设机构同一规格或不高于内设机构规格掌握。派出检察机构代表相关派出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其负责人级别与所在监管场所负责人级别无对等关系。检察院派出机构的人员编制也应与内设机构一致,均使用政法专项编制,所需编制可在派出院编制总量内统筹调配。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和编制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协商,加强宏观政策指导,适时出台规范性文件,促进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各方面建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关于理顺派驻检察室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之间关系问题。高检院历来重视派驻检察室包括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之间的关系,鼓励和指导各地结合实际进行实践探索。对您提出的将派驻检察室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区分,检察室主任兼任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副职的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派驻检察室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相区分有利于检察室的规范化建设,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接受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工作指导,有利于派驻检察室工作的开展。下一步,我们将深入检察室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开展调研、论证工作,形成两者关系的调研成果,并及时上升到制度层面,进一步加大对下指导,推动派驻检察室工作的有效开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6年8月23日

  编辑:辅知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