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043号建议的答复
2017-12-14 15:30:00  来源:

  覃建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虚假诉讼打击力度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由我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民事诉讼本是公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通过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也随之出现并日益增多。正如您指出的,虚假诉讼极大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社会各界要求加大对虚假诉讼打击力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近年来,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办理了一大批虚假诉讼监督案件,高度重视惩治涉及虚假诉讼的违法犯罪活动,在维护正常民事诉讼程序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2002年10月,高检院下发《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明确有关虚假诉讼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2012年至2014年,检察机关监督虚假诉讼案件6829件,其中向法院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4972件,移送犯罪线索957件。2015年,高检院组织开展了民事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击惩治力度,重点打击中介服务机构“居间造假”、涉案人员众多的“规模性造假”以及有关人员为了个人利益主动参与造假等虚假诉讼行为。在今年的工作部署中,高检院要求各地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击惩治力度,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区域性的专项行动。要着力办理一批有影响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监督纠正错误生效裁判、调解书及违法行为,注重发现并向相关部门移送犯罪线索,督促查处相关犯罪行为。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高检院在《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的研究起草过程中,多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书面报送关于增加诉讼诈骗罪的立法建议。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的条文,有利于加大对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惩治失信背信行为,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和社会秩序。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增加了对虚假诉讼以及利用虚假诉讼妨害执行行为的规定,并明确规定应予以处罚。此后,高法院先后下发《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查“以房抵债”等虚假诉讼案件的意见》,严厉制裁房地产领域虚假诉讼行为。2015年5月,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再次重申要依法惩治和处罚虚假诉讼。同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虚假诉讼不予准许撤诉,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予以相应处罚。

  下一步,根据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

  一、加强对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的宣传。今年2月,高检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重点通报了组织开展民事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的情况并发布了典型案件。我们将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纸质及电子传媒、举报宣传周、检察开放日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宣传,既宣传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危害后果和防范措施,又向人民群众详细介绍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的监督职能、监督成效和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提高虚假诉讼监督能力,加强对下指导。加强学习培训,以案例教学、实务研讨等方式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实务培训,促使检察人员有效掌握虚假诉讼案件特点和规律,提高其发现虚假诉讼案件能力、调查取证能力和案件处理能力。指导各地在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重点关注容易发生虚假诉讼的领域和案件类型,比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离婚诉讼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以资不抵债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等。重点审查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异常情形,如双方当事人配合默契、不存在实质性诉辩对抗、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事实基本予以自认等,努力突出监督重点,从客观方面健全虚假诉讼甄别标准。

  三、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内、外部协作配合机制。对内建立并规范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之间的线索移送机制;对外积极推动建立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之间信息沟通机制,并明确在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现、移送、查处等环节上的衔接工作,发挥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合力。

  四、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加大打击力度。对司法人员和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审查处理;对经调查核实发现案件确系虚假诉讼的,及时向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启动纠错程序,并建议法院对涉案人员采取罚款、拘留等惩罚措施;对审判和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的,提出检察建议,切实维护程序公正。

  五、进一步完善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着手修订完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特别是针对实践中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受理难问题,重点研究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范围问题,适度予以放宽,切实解决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的“入口”问题。

  六、促进有关虚假诉讼惩治法律体系的完善。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商高法院对虚假诉讼犯罪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了解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和突出问题,适时将虚假诉讼司法解释纳入司法解释工作计划,推动虚假诉讼司法解释出台,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合力。积极向立法机关建议在侵权责任中增设虚假诉讼侵权行为这一类型,明确规定虚假诉讼受害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虚假诉讼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编织更加严密的惩治虚假诉讼法律体系,增加虚假诉讼行为人违法成本,有力防治虚假诉讼的滋生和蔓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属于民法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是否明确规定虚假诉讼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是否扩大检察机关对调解书的抗诉范围,将在今后民法典编纂工作以及民事诉讼相关立法工作中进一步认真研究。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6年9月23日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