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169号建议的答复
2017-12-14 15:29:00  来源:

  郭连山、尼相·依不拉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高检院认真落实中央要求,积极回应人民期盼,不断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如高检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对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高检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与公安部会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与最高人民法院会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这一系列文件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检察机关对相关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工作。

  修改后的三大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为贯彻落实有关法律监督的新规定,高检院又制定和修改了一些重要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一是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行全面修改,其中专章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权限、程序等内容。二是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意见》,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总体思路、基本任务和要求、发展方向等作出具体部署。三是制定出台《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程序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去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高检院制定出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及《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对试点工作作出具体规范。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高检院正在加紧进行相关的研究工作,包括对加强和完善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研究。

  尽管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都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出规定,检察机关在完善法律监督方面也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目前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较为突出的是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分散、原则,监督范围不够明确,监督程序不够完善,监督手段和效力不足,一些实践中的有益经验还没有得到立法的确认,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有效履行。为解决上述问题,近年来,全国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了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或决议,发挥了一定的促进和规范作用,但在全国层面尚缺少一部更为全面、系统的专门性法律。因此,我们完全赞同您的建议。我们认为,制定一部统一的《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法》仍然有一定的现实必要性,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制定《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法》已经具备一定的条件。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多年来的检察实践,为制定《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法》奠定了基础。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深入推进,检察机关职能不断拓展,法律监督的范围从刑事诉讼扩大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乃至行政执法领域,检察组织体系不断健全,检察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检察理论研究也取得了新的进展,当前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中的成熟经验也有必要通过《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法》来加以固定。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开展相关研究论证工作,争取全国人大进一步重视和支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推动相关立法的逐步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6年9月22日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