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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211只野生动物被判刑
2020-02-25 09:11:00  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华锦飞)“通过这次教训,以后再也不会抓野生动物了。我是个养蜂人,我家里还有50多斤蜂蜜,要捐给抗击疫情的医生和护士们,还要捐款,虽然不多,表示一点悔意……”2月17日下午,由浙江省遂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肖某非法狩猎案在遂昌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识到错误的肖某当庭表达悔意。

  据查,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肖某违反法律规定,多次使用电瓶电击、强光照明和铁夹夹击等禁用方法非法捕猎棘胸蛙约200只、野猪4头、黄麂4只、乌梢蛇3条,并出售给黄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肖某非法捕猎的野生动物均系浙江省重点保护动物或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211只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遂昌县法院经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另据了解,该院已启动对肖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月20日,丽水市检察院督办3件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此案便是其中之一。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