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对于检法两院来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检察院凭借以人工智能为主导的“智慧检务4.0”,开启了人工智能元年;中国的“智慧法院”则在世界范围内树起样板。
信息技术的发展,目的就是解放生产力,从而释放劳动者的战斗力。政法智能化也是如此。通过信息技术的不断完善,最大限度地解放司法工作者双手、双腿、双眼,从而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
今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指示政法机关工作时,首次将深化智能化建设与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过硬队伍建设并列作为重点工作任务。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对此进行了专门部署,要求大力加强智能化建设。
新时代,检法两院在人工智能方面的探索进展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未来的路在哪里?带着这些疑问,本刊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赵志刚、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主任许建峰。
《清风苑》:今天,人工智能已不再是口号或理论,而是真切地渗透进司法领域。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提到,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深度结合,探索人工智能在司法办案中的应用。在检察机关,信息化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您如何理解这种变化?
赵志刚:这种变化是形势所需,也是大势所趋。一方面,基于信息技术的新型犯罪层出不穷,导致检察业务工作难度不断增大,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不断出现。另一方面,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和深入应用,也极大地提高了检察工作效率与质量,为检察业务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在司法改革背景之下,信息化对于检察工作更有时代意义和特殊价值。
我们知道,科技的发展,揭开了司法的神秘面纱,并使其“暗箱化”被大大解构。例如案件信息公开网的建立,使得案件进度等信息在网上一目了然,再想捂着盖着已经不可能了。因此我们说,是技术主义驱动司法,使公平正义成为一种现实可能。正所谓“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一手抓司法改革,解决体制机制问题;一手抓科技创新,解决司法质量和效率问题,从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事实上,过去三十年间,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从未缺席。随着科学技术和司法理念的不断进步,它的应用范围在不断扩大,作用也不断凸显。中国的检察信息化经历了1.0版本的“数字检务”、2.0版本的“网络检务”、3.0版本的“应用检务”三个阶段,2017年正式迈入了检察信息化4.0版本的“智慧检务”新阶段。
《清风苑》:请您具体谈谈这几个阶段的发展轨迹,以及重点解决了哪些问题?
赵志刚:检察数字化探索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1.0版的检察数字化,解决的是从无到有的问题,重心是设备建设,采购计算机设备和办公软件。初步实现信息输入由纸质手写向数字化录入的重要转变。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价格相对低廉,可以快速满足数字输入和办公自动化的基础需求,但无法满足检察业务功能和深度需要。因此到检察信息化2.0阶段出现了检察院案件管理应用的研发热潮。但各地重复投资、重复建设问题较为突出,信息孤岛趋势有所抬头。
为解决重复建设问题,检察信息化3.0阶段,最高检于2009年明确了检察信息化“四个统一”指导原则,即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和摸索,最高检决定研发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并于2014年5月完成全国部署。至今,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经历过数十次较大升级,并已基本成熟定型。
在3.0阶段向4.0阶段升级转型期间,2015年是重要的里程碑,不仅首次提出了智慧检务的概念,当年启动的电子检务工程,采取“整体立项、统一实施、整体验收”方式,旨在推进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检察办公、队伍管理、检务保障、检察决策支持、检务公开和服务等六大平台建设。2016年,《检察机关科技强检十三五规划纲要》出台,确立了2016-2020年这五年的主题为“智慧,融合,创新”。
2017年5月,检察院明确建立以人工智能为主导的智慧检务,并正式提出“智慧检务4.0”这个概念。这是在检察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发展基础上的一次跃升,标志着一个全新阶段的开始,可以说开启了检察院人工智能的元年。
《清风苑》:和以往的版本相比,“智慧检务4.0”有哪些不同?
赵志刚:智慧检务4.0的重心是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全面提升检察工作的智慧化水平。“智慧”是“智慧检务4.0”的根本特征,包括全业务智慧办案、全要素智慧管理、全方位智慧服务、全领域智慧支撑。
其中,“全业务智慧办案”是核心,通过探索建立基于司法办案大数据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检察业务模式,生成新的战斗力核心要素,全面提升检察机关办案效率与质量。
“全要素智慧管理”是关键,通过探索建立基于管理决策大数据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检察管理模式,统筹优化检察机关内部“人、事、财、物、策”各项管理要素,全面提升检察机关现代化水平。
“全方位智慧服务”是重点,通过探索建立基于司法为民大数据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检察服务模式,拓宽公开渠道,提高服务质量,全面构建新型检察公共关系。
“全领域智慧支撑”是基础,通过探索建立基于科技强检大数据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检察运维模式,夯实基础设施,加强检察科技创新,全面增强智慧检务发展后劲。可以说,智慧检务4.0既是认识论、也是方法论、实践论。
《清风苑》:您刚才提到,智慧检务4.0将重点攻克人工智能在检察办案中的应用。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在这方面都做了哪些探索?请您具体谈谈人工智能到底如何辅助办案,又为检察官办案带来了哪些变化?
赵志刚:2015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着重在三个人工智能领域进行了初步探索。首先,检察机关数据智能应用迅速推进。最高检在去年5月印发了《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年)》,提出“一中心四体系”建设任务,要求建设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和省级分中心,完善检察大数据的标准体系、应用体系、管理体系、科技支撑体系。
其次,检察机关感知智能应用亮点纷呈。图像识别、文字识别、语音识别、视频识别、生物识别等技术均在检察场景中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例如在“智慧公诉”所提倡的“三远一网”办案新模式中,智能语音技术已贯穿始终。视频识别技术应用在刑事执行检察中,能够对服刑人员、监管人员等之间的不正常的触碰行为自动识别、智能分析、智能预警,从而有效消除牢头狱霸、体罚虐待等安全隐患。
再次,检察机关认知智能应用有所深入。目前,检察机关的智能辅助应用还处于初级阶段,主要体现在智能阅卷、智能标注、智能参考、智能生成、智能共享等通用功能方面,从而作为检察官的效率工具,一定程度缓解当前司法机关普遍面临的“案多人少”问题。不过法学家和科学家正在致力研发法律人工智能应用,让“机器”通过算法、自然语言识别和深度学习技术能够一定程度“看懂”法律文书,并能胜任简单的法律助理和案件管理工作。
麦克卢汉曾说过:“媒介是人的延伸。”以人工智能为主导的智慧检务,首先延伸了检察干警的肢体。以往检察官很多时间消耗在去上级单位开会、去看守所提讯的路上。而目前我们依托视频技术和检察网络,建立了远程视频会议、远程视频指挥、远程视频接访、远程视频监控等系统,都有助于突破空间限制,节省交通时间。
智慧检务是检察官头脑的延伸。智慧检务帮助检察官快速搜集信息,学习更新知识。例如一些量刑建议辅助软件,将所有可能存在的量刑情节的确定及计算都在系统上完成,原来需要半个小时才能完成的工作,现在几分钟内就可以解决。
智慧检务还是监督和规范检察行为的重要保障。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信息系统不仅存储了大量案件审查数据、检察官行为数据等便于监督;同时还可以预设审批关卡、智能提醒警示等智慧预防。
《清风苑》:您曾说过,当前各地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建设“虚火过旺”,主要体现在哪里?如何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
赵志刚:主要表现在重复性建设上。如果把司法办案、检察办公等六大平台的搭建比作“铺路”,各类应用系统的研发就好比“造车”。目前,“铺路”的工作已基本完成,但各地出现了各自造车、一哄而上、重复投资的问题。
此外,极个别地区也存在为了创新而创新,打造信息化“政绩工程”的现象,研发出的应用只是“噱头”,没有实用价值,个别系统甚至只有演示DEMO版,并没有真正投入使用。
《清风苑》:现在还存在的问题是,有些检察院决策者信心和干劲很足,但一线应用的干警却持观望态度,甚至还有抵触情绪,您认为主要问题在哪?解决的途径是什么?
赵志刚:客观而言,一部分源自技术层面并行使用问题。当前“一主多辅”检察信息化应用格局已经初步形成,但是主应用和辅助应用之间、新应用与老应用之间还存在并行使用问题以及相关衍生问题。有的是系统之间无法做到数据联通,因此数据只能通过人为导入导出,甚至是重复填录多次,虽然在产品部署初期和试点阶段无法完全避免,但在推广阶段是可期解决的。
因此,未来检察智能化建设,应顺应统一趋势,建立统一灵活的智慧检务生态。这个统一不是包罗一切的“大统一”,而是对于共性标准、共性技术、共性平台进行统一,主要防止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统”与“分”的边界,这样才能统而不僵。当前“统一顶层设计、统一标准体系、统一支撑平台、统一数据中心、统一审批备案”这五个方面的需求比较迫切。
此外,顺应创新趋势,建立融合创新的智慧检务机制。创新是时代的主旋律,但是创新不是闭门造车,更不是消极等待,而需要一个“快速孵化器”汇集各类创新要素。2017年9月,最高检联合航天科工集团、中国人民大学等联合建立了智慧检务创新研究院,就是要打造国家级“检察科技智库”、开放性“产学研用联合创新平台”和行业性“应用实验孵化中心”,吸引更多高端人才参与智慧检务建设。
《清风苑》:近年来,江苏检察机关不断加强科学技术与检察业务的深度融合,坚持向信息化要检察战斗力,确定了构建“网上检察院、掌上检察院、实体检察院”三位一体智慧型检察院总体构想,各方面建设都取得了长足发展。请您评价下江苏检察的智慧检务工作。
赵志刚:检察信息化历史上两次比较重要的会议都是在苏州召开的。一次是2009年,最高检在苏州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技术信息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信息化工作“四个统一”原则。去年9月,最高检时隔8年再次在苏州召开会议,全面部署检察信息化工作,这无疑是对江苏检察机关的充分肯定。
我认为江苏检察之所以能够在信息化道路上弯道超车、后发制人,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建立起一套科学的研发机制和强有力的保障机制。
检察工作与信息技术融合过程中的壁垒之一,就是需求的精准表达。信息化是系统工程,涉及每个部门每个人,如果技术部门和业务部门各自为政,就很容易出现“两张皮”的问题。江苏省检察院成立了以刘华检察长为组长的网信工作领导小组,并组建网信办,专职负责执行网信工作领导小组各项决策部署。业务需求与研发设计之间有了总指挥、总调度、总后勤,各项应用的开发自然能够顺利进行、平滑运转。
此外,江苏检察机关在顶层设计上充分遵循了司法规律和科技发展规律,探索出一条司法体制改革与现代科技应用融合的新路子,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既有“3年初步建成、5 年基本实现、8 年全面提升”的“358”长远战略,也加紧各项应用的迭代更新,同时推行了“1 个省院部门、3个设区市院、6个基层院共同研发”的“136”开发模式,使信息化应用全面开花、走在全国检察机关前列,为全国检察系统智能化发展提供了“江苏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