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延卫 李 漩
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司法责任制改革已经全面实施,检察官司法档案也在逐步建立。建立司法档案信息化管理平台,需要明确以下三方面:
明确司法档案平台内容。司法档案的核心是“司法”,因此检察官司法档案的内容主要体现检察官司法办案的资料。司法档案的内容应包括:(1)检察官基本情况,个人基本信息、检察岗位履历等。(2)司法办案工作情况,包括办案数量、办案质效、案件管理等。(3)案件质量评测情况,包括业务部门评查和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监督部门专项评查情况。(4)业务素质能力情况,包括检察官业务能力、业务培训、竞赛及荣誉等。(5)业绩考评情况,包括本单位对检察官每年度工作绩效考评情况。(6)遵守司法办案纪律情况。
明确司法档案平台填录职责。司法档案涉及的信息量庞大,类别繁杂,为此,应按照简便化原则确定填录主体和填录方式。案管部门批量导入案件。设置数据导出导入功能,将司法档案信息化管理平台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检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平台实现对接,案管人员定期将案件办理、案件质量评查等信息数据批量导出,可以快捷简便地导入司法档案平台,可节省广大检察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检察官补录系统外案件。根据《江苏省检察机关案件清单》(2017版)对案件分类,有部分非实体性案件无法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导出,对于这部分,司法档案平台在“司法办案”下设置“非实体性办案情况补充登记”子模块,由检察官个人补充登记。职责科室填报其他信息。由检察院相关科室按照职责各自分工,提供司法技能、司法作风信息,如政工部门提供教育培训、业务竞赛、表彰奖励等情况,办公室提供业务文稿情况,监察部门提供检察官违法违纪情况,使全院共下司法档案管理这盘棋。
明确组织司法档案平台管理主体。建立两项工作机制,以保障司法档案平台管理有效运行。建立运营维护团队。由案管、技术部门工作骨干组成运营维护团队,负责司法档案平台日常的管理。比如,密码管理,人事变动导致的授权权限的变更,根据上级司法责任制改革最新精神对于平台统计功能的升级,对档案信息进行备份,防止因相关档案数据被破坏,导致无法复原,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建立档案督查主体。在平台中单列“司法档案督查”模块,由案管、监察部门共同负责,强化对登记信息内容的核实,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保证填录信息的客观准确,实现全程录入不留死角。对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司法档案损毁、丢失,应当由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