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田野
【案例】社区矫正罪犯王某,因犯盗窃罪被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内,该犯因民间借贷纠纷被诉至法院,在民事庭审期间,因扰乱法庭秩序被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
【评析】被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因司法拘留是否应当收监执行?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不应当受到处罚,所以不应当启动收监程序。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在考验期内没有遵纪守法、主观恶性较大,应当收监执行。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采取折中主义,综合分析其违法情节的严重性、主观恶性、受到司法拘留的原因、情节、危害后果等综合判断其应当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到四款情节相当的才应收监执行。
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第二种观点略显绝对,第三种观点貌似科学,但实有任意解释的嫌疑。从社区矫正的视角来看。刑法设立社区矫正的目的是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让其在社区服刑,以达到尽快回归社会的目的,体现了人道主义原则。在上述案件中,考量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的矫正效果还应参照社区矫正相关标准评判。本案中,王某不遵守法庭秩序,已经受到了相应的惩处,不宜再纳入刑罚考量系统。综上,在认定缓刑、假释社区矫正人员的收监标准上,要严格按照法律明文规定,对于未明确规定的情形,还应当从立法本意和社区矫正视角来审视,不任意解读,不主观归罪,做到不轻易降低收监标准放纵违法行为,更不能随意动用刑罚利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