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建设的思考
2018-06-02 08:45: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张子扬 王 辉

  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代表的证据审查、退出机制的确立是刑事诉讼活动发展的必然要求,面对这一趋势,检察机关应当积极转变审查起诉工作方法、思路,把握契机,构筑起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非法证据发现、应对、处置机制,以提高自身能力。

  建立非法证据线索获取机制

  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三日内向犯罪嫌疑人告知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权利时,应询问侦查阶段是否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承办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发现非法取证苗头,要抓住细节,深入讯问,完整记录时间、地点、人物、内容、情况,并观察犯罪嫌疑人表情、语言,防止其为逃避处罚谎称受到刑讯逼供。同时,在听取辩护人意见时,可询问其对证据的看法,并听取意见。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和阅卷,会发现案件证据的疑点,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取证。承办人要及时与辩护律师沟通,在法院开庭之前及时发现非法证据,避免因“证据突袭”而被动。

  建立非法证据问题调查机制

  一是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理由,并核实其提供的线索或相关证据,对其伤痕应及时进行证据固定和鉴定,有其他证据的要及时提取并固定保全。二是查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主要是针对职务犯罪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对于只反映部分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或只有有罪供述部分的录音录像,可要求侦查人员书面说明间断原因。说明不符合逻辑的,可认定此录音录像不能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三是侦查人员应对其取证合法性提供证据,并书面说明证据来源、取证过程及见证人情况。尤其对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物证、书证,应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四是充分发挥驻所检察官作用,查阅调取犯罪嫌疑人体检表查看其入所后身体变化情况;调查其羁押期间是否有出所情形、出所是否出于辩认犯罪现场等需要、出所和回所时间及人身检查记录;向同监室的人员询问其是否有受伤情况。五是查看提审证,审查提押时间与制作笔录时间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超长时间讯问、“车轮战”疲劳讯问等问题。

  建立非法证据后续处置机制

  对非法证据调查完毕后,承办人应制作调查报告。以前期调查甄别材料为依据,写明非法证据线索的来源、采取的调查措施、已查明的问题、对非法证据线索的分析和论证、是否属于刑讯逼供等,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检察长审批。对适用听证程序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可以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或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其他证据,必须予以绝对排除;对无法证明合法性的证据,建议不采用;对属于瑕疵证据的,可要求侦查机关补正。依申请而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当事人对检察关机作出的排除非法证据决定或驳回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提出复议。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排除的决定,并不影响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权利。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