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检察部员额检察官郭婧
作为基层院的一名员额检察官,此次内设机构改革的亲历者,捕诉合一模式的践行者,在度过初期的迷茫及不适应,运行“捕诉合一”机制两个月来,带给我的感触主要有二:
延伸触角、缩短期限、提高质效。机构改革之前,我一直在侦查监督科工作,对侦查机关大部分案件的监督,仅限于审查逮捕阶段。虽然能够实现靠前监督,但延续性不强,审查逮捕阶段结束之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否到位、后续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立案监督事项等,无法实现持续性监督。虽然公诉阶段也有监督,但一起案件分两个阶段、两个部门、两个承办人,无缝衔接很难实现。且“两个部门、两套人马、两次重复审查”的接力赛办案模式,费时、费人、费力。“捕诉合一”让同一办案人从审查批捕、起诉到出庭公诉全程负责同一案件,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和证据的掌握都较为熟悉,避免了更换承办人后对案件的重复审查,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我在办理郭某盗窃案时,审查逮捕阶段就要求侦查机关收集、补充、固定、完善证据。后在未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情况下,及时督促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并在受理后及时起诉,整个办案期限缩短至20天。
压实责任、锻炼自身、提升能力。“捕诉合一”实行首办责任制,谁批捕的案件谁负责,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都要切实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审查证据更加细致,认定事实更加谨慎,确保办理的案件捕得对、诉得出、判得了,客观上提升了案件质量。办案责任制一方面加大了办案人员的责任和压力,另一方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的模式,要求办案人员不仅要动脑,还要动口,不但要有细致审查能力,还要有逻辑思辨能力,无形中提高了办案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同时也倒逼着办案人员改以往的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改被动接受为主动索求,不断学习各类业务知识,在办案与学习中不断提升个人自身综合素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