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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跨越法学好望角的远航
2021-02-23 08:29:00  来源:检察日报

  王水明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一直是贯穿法学始终的一个经典问题,德国法学家耶林将其比喻为“法学中的好望角”,惊涛骇浪,难以征服。而著名法理学家、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罗斯科·庞德所著的《法律与道德》一书,无疑是跨越这一“好望角”的一次成功远航。

  《法律与道德》直接开明宗义地从历史的、分析的、哲学的视角进行论述,凸显出作者另辟蹊径,用“庖丁解牛”的方法,言简意赅地勾勒出前人竞渡“好望角”时留下的痕迹,并以此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别有一番新意。

  作者从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思想家探究正当或公正的依据是自然,抑或仅仅是习惯和法律开始,进入罗马法学家对古希腊学理的进一步细分:“源于自然的法”和“源于习惯或制定的法”。至中世纪后期,以亚里士多德和查士丁尼为代表,自然法学说占据主流位置,依据道德标准来识别法律,一时成为主流的分析和解释工具。在此后的宗教改革中,格劳秀斯主张区分法学和神学,将自然法建立在永恒理性和上帝意志之上。

  到了18、19世纪,康德的理论受到推崇,实在法与自然法产生对立,法律与道德也不再和谐共处。沿着这条发展路径,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法自然学派及与之对应的分析法学家、历史法学家和哲理法学家依次登上历史舞台,法律也由此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前法律阶段,宗教、法律和道德不分彼此地混杂在一种简单的社会控制中,这说明“法律与道德有一个共同的起源,但在发展过程中分道扬镳了”;严格法阶段,“法律对道德变得极其冷漠。除了一致性或曰追求自身形式和规范得到遵从外,法律对其他事物一概不闻不问”;道德化阶段,纯粹道德理念从外部大量地涌入了法律。这样一条历史长河虽然被作者高度浓缩,却清晰地从历史进化的维度演绎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分分合合、你中有我。

  作者明确表示:“将法律和道德彻底分开的做法(像分析法学家所追求的那样),以及将法律与道德完全等同(像自然法学家所追求的那样),都是错误的。”因为这种界分在实务中无法得以完全实现,法律与道德在司法立法、法律规范的解释、法律适用以及司法自由裁量等四种场合发生联系,在这四种场合中,权力界分并不彻底,而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一条接壤线。

  以法律适用为例,分析法学家们往往认为,法律规范的适用是一个纯粹的机械过程,可是,“事实上,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法律适用中的伦理因素从来都未曾被排除出去过。”作者指出:“我们法律上有关过失的注意义务标准,公平竞争标准,受托人的诚实管理标准,罗马法上有关特殊交易的诚实信用标准,或者说罗马法上关于一个谨慎而又勤勉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此类情况下的行为标准,都包含了一种有关公正或合理的理念。”

  作者着重对法律哲学的进化作了阐释。在最初的发展阶段,法律与道德基本上是互不区分的,作为对当地不同的伦理习俗和法律的解释,人们提出了依据自然之公正和依据习俗之公正的理论;在严格法阶段,法律规范是自给自足的,并且从不考虑外部影响,道德遭到忽视,哲学只不过用来提供或支撑一个权威性基础;在衡平法或自然法阶段,公认的法律规范集合体不再是自给自足的了,未受保障的利益以及遭到忽视的伦理习俗所施加的压力,促使道德理念从外部大量融入了法律。作者总结:“或许新的倾向是这样的:法学和立法不能被严格、直接地划分开来,两者都是以政治伦理学和社会伦理学为前提的。”

  纵览了上述三种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考虑方式后,我们不禁要问:讨论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最佳途径为何?作者给出了一个直接的答案:“法学、伦理学、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的核心部分是完全不同的,但其边缘部分却是相互重叠的。”“所有社会科学必须携手合作,更为重要的是,必须与法学携手合作。如果我们从社会控制的一小部分入手,通过分析性标准准确界定其边界,并企图从学科自身的视角,运用学科自身的材料和方法对其进行排他性的研究,那么,从中得出的结论虽然在表面上是符合逻辑的,实际上却是专断的,并且除了理论探讨外,这些结论没有任何价值可言。”

  《法律与道德》虽是作者1923年在美国北卡罗来纳州大学以“法律与道德”为题所做的系列讲座内容汇集而成,只是“为充分探讨当前的理论做一必要的先导”,但无论如何,一方面,以这样一个“以小博大”的独特视角却充分展示了其社会学法学的综合才华,另一方面,从历史、分析、哲学三个维度来阐述和总结以往有关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论脉络,展现了很强的历史纵深感,是“新的反思”的典型代表。诚如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所言:“法与伦理这样一个古老的话题,再次在新的聚光灯下亮相,要求我们加以新的反思。”

  编辑:许洪峰  

上下篇导读

 · 罪与罚的边缘
 · 沙蜥
 · 婉转云雀声
 · 隐秘的召唤
 · 消失的当归香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