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湖北省赤壁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朱红——
办完案子,快成半个水质专家了
戴小巍
【基本案情】湖北省赤壁市某自来水厂,出厂水卫生指标长期不符合国家标准。2018年6月,赤壁市检察院向市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市水利局书面回复称将依法履职。赤壁市检察院2018年10月、12月跟进调查发现,该自来水厂出厂水仍不合格,水利局并未严格依法履职。2019年1月,赤壁市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同年5月,法院判令市水利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2019年6月,市水利局启动对水厂的升级改造工程,同时将辖区其他落后自来水厂及管网的更新改造也纳入升级改造工程。
该案在2019年度全国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中,被评为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记者:您觉得这个案子的典型性体现在哪些地方?
朱红:这个案件的亮点就在于厘清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这个案件的适格主体到底是谁?二是水质对人体到底有无损害?我们围绕这两个问题做了大量的工作,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全部诉讼请求。
记者:从发现线索到立案,做了哪些工作?
朱红:2018年5月,我们接到赤壁市某镇老百姓电话举报,称家里的自来水水质很差,特别是下雨天,水体非常混浊,肉眼看得见杂质;洗衣机的进水管用一段时间就会被水垢堵塞。更有甚者,当地许多老百姓不敢用自来水煮饭,不少家庭还专门购买了桶装水作为生活用水。
接到群众举报后,我们到该镇水厂现场查看,发现该水厂没有混凝、沉淀设施,水从水库抽取到水厂的水池后,通过人工简单消毒就输送到了用户家中,谈不上任何制水工艺和流程。天气晴朗的时候,水质尚好,一旦下暴雨,泥沙俱下,水质浑浊不堪。
该镇水厂的水质有问题,其他乡镇又如何呢?紧接着,我们对赤壁市辖区内15个乡镇进行了调查,结果让我们大吃一惊。我们发现,全市乡镇水厂普遍存在制水设施缺失、制水工艺流程简单、不规范等问题。为了让我们的初步调查结果更加权威,我们专门从赤壁市疾控中心调取了2016年至2018年各乡镇农村饮用水《检测报告》400余份,《检测报告》对水质进行了21项检测,报告显示:各乡镇水厂的饮用水均存在菌落总数、消毒剂等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情况。
另外,我们调查了解到,近年来,市疾控中心每年都将《检测报告》报送给了有关行政机关,但遗憾的是,该报告并未引起足够重视。
记者:为什么确定水利局是这个案件的适格主体?
朱红:从源头上来说,老百姓吃的水由自来水厂提供,各个自来水厂又在相应的乡镇辖区,归乡镇一级的政府管理;但从工作职责而言,赤壁市水利局承担着监督和管理本市农村供水的职责,具有监管责任。虽然赤壁市水利局也一度提出,有些乡镇水厂由当地政府发包给私人经营,没有纳入赤壁市水利局的“千人万吨水”集中供水行列,其水质监管职责在于当地政府。但是,我们认为,乡镇一级的政府只是水厂的管理方,该管理职责不受行政诉讼法调整,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我们根据水法第12条第4款、《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5条及《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壁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确定赤壁市水利局为具有监督和管理本市农村供水工作的行政机关,系本案的适格主体。
记者:水质对人体有害的依据是什么?如何调查取证?
朱红:水利局一直认为,水质虽然没有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但是达到了行业标准,并不能认为水质对人体有害。我们通过赤壁市疾控中心的专家了解到,自来水的行业标准和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之间是有差距的。前者的检测标准较低,后者的检测标准十分复杂。如果要证明自来水未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需要调取不同季节、不同天气情况下的水质情况,以及造成水质不达标的因素,且需多次、反复检测,耗时长,需检测部门的大力配合。在这个过程中,市疾控中心的专家指导、带领我们先后做了多次检测,雨天、晴天,夏天、冬天,早上、晚上等不同时段的出厂水、不同地点的末梢水,通过多次检测,我们最终得到了有力的证据。检测工作结束后,疾控中心的专家们都笑言:“检察院的干警快成半个水质专家了。”
为对菌落总数、消毒剂等超标的水质对人体健康的损害进行鉴定,我们在全省范围内寻找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当时,这种鉴定机构不多,有相关资质的就更少。我们没有办过类似案件,两眼一抹黑,最后通过省院推荐找到了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
记者:您觉得这个案例给今后办理类似案件可以提供哪些经验?
朱红:如果以后再办类似案件,有三个经验可供参考:一是首先要界定饮用水的监管机关,其法定监管职责是什么。二是确定饮用水水质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这就要调取检测报告、专家意见等相关证据。另外,要努力争取各方支持。办案过程中,我院检察长汪隽多次带领办案人员向市委、市人大主要负责同志汇报沟通案件办理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得到了大力支持,市“两办”专门出台《关于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全市行政机关充分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