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莹 刘淼 汤勇
姚雯/漫画
“感谢检察官一年多辛苦的调查取证,如今纠缠我多年的几起冤枉官司都改判了,我终于可以甩掉‘老赖’的帽子,恢复正常生活了。”10月9日,江苏省宝应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接到监督申请人李某的来电。
天降巨债
多方申诉均无果
“当我得知自己被扯进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时,一下子就蒙了,我跟被告公司根本没有任何关系,怎么能让我承担连带责任替他们还钱呢?现在我成了失信被执行人,连高铁都坐不了!”2021年9月5日,李某向宝应县检察院递交申请监督材料时,气愤地讲述自己的遭遇。
受理此案后,承办检察官及时向法院调阅了相关卷宗。经查,2017年底,江苏省靖江市某科技公司(下称“科技公司”)与宝应县某电气公司(下称“电气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购买一批进线柜电缆产品。科技公司支付了35万元预付款,2018年1月至8月,电气公司分批交付了全部货物,科技公司对剩余的317万余元货款却迟迟未能支付。
2019年7月10日,电气公司向宝应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公司偿付未支付的货款及逾期利息。在诉讼过程中,电气公司又申请追加李某为共同被告,认为李某作为科技公司唯一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年3月,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的李某第一反应是“这份执行通知书是不是寄错了”,因为自己从没有经营过任何公司,也没有与他人做过生意,怎么可能成为一家科技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还欠下300多万元巨债而成为被执行人。但判决书上自己的名字赫然在列。难道是重名重姓?李某立即前往法院执行局了解情况,这才发现,法院判决书上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等信息显示,自己确实是被告。
李某认为自己是被人冒用了身份,准备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法院告知其对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如有异议,应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随后,李某向扬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扬州市中级法院查看有关证据后认为,李某并不能提供新证据证明自己被冒用身份的事实,其再审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驳回了李某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被驳回不久,李某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已被冻结,生活随之陷入困境。一筹莫展的李某向宝应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几经波折
签名鉴定成关键
李某的陈述是否可信?承办检察官随即展开调查核实工作。
在靖江工商部门提供的科技公司的相关材料中,检察官看到了该公司的变更登记信息,并从中发现了有李某签名的文件及身份证明。当检察官再次与李某核实时,李某坚称,自己并不认识科技公司任何人,也从未在与该公司有关的任何文件上签过字。
李某言之凿凿,似乎不容置疑。承办检察官决定对科技公司变更登记材料中李某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但在实际组织鉴定时,检察官又遇到了新问题:一个人的书写习惯会随着年龄、身体状况、形成条件、心理因素等的变化而变化。由于科技公司变更登记材料中李某的签名时间是2018年,专业鉴定机构要求提供李某在2018年前后本人的签名作为样本。
李某的户籍在安徽省,他常年在江苏从事建筑装修工作,在平日的工作和生活中基本没有需要签名的场合。经过检察官多次询问和启发,李某终于想起2018年前后其曾在离婚登记材料、行政处罚调解书、手术同意书中留有亲笔签名。
要获取上述签名样本,对李某本人来说存在客观困难,为此,承办检察官先后赴安徽、江苏常州向相关部门调取了多份材料。2021年10月14日,当检察官前往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科技公司变更登记材料时却被告知,原始档案只能复印或拍照,原件不能外借。当时承办检察官并未携带专业拍照设备,后来又受疫情影响,调查工作只能无奈地按下暂停键。
2022年5月31日,承办检察官再赴靖江市,借助专业设备拍照取证,最终成功获取检材样本,使得笔迹鉴定得以顺利进行。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书认定,科技公司变更登记材料中李某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
科技公司的变更登记材料中为何会出现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据李某回忆,2017年,他在某网吧做网管员期间,网吧老板季某曾向他借用过一次身份证,没过几天又将身份证还给了他。当时,他没有多想,更没有料到这件事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问题难道就出在这里?承办检察官立即找到季某核实情况。季某承认,他与科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某是好友,帮忙借用李某的身份证是受陈某所托。至于陈某借用他人身份证的真实意图,季某表示他当时也不清楚。
启动监督
力促改判护公正
随着掌握的证据越来越多,承办检察官也越来越确信李某很可能是被他人冒用了身份,但如何向法院证明李某与案涉公司及案涉买卖合同确无关联,似乎还差关键一环。
就在这时,承办检察官通过查看原审卷宗发现一个重要信息——科技公司曾因涉嫌诈骗罪被举报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公司人员进行过询问,制作过谈话笔录。顺着这条线索,检察官前往公安机关调取原始笔录查看后证实当时科技公司系被陈某实际控制。负责办理登记事务的工作人员也在笔录中明确表示从未见过李某,李某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实际出资,而且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都是由陈某提供的。检察官还了解到,变更后虽然科技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李某是公司的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但公司的所有事务实际仍由陈某控制。
至此,这起案件的脉络已十分清晰,科技公司变更登记材料中的签名并非李某所签;材料中的身份证明系陈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陈某系凭借伪造的申请材料获得了行政许可。
在掌握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笔录等证据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向靖江市行政审批局提出工作建议,建议其依法撤销科技公司变更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错误登记。2022年7月,检察官携带工作建议前往靖江市行政审批局,向该局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详细阐述了案件的诉讼经过、李某的申请事项等内容,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靖江市行政审批局认为科技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行为违法,遂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按照工作流程撤销了错误登记。
2022年9月21日,宝应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今年4月10日,宝应县法院开庭重审此案,原审原告电气公司主动撤回对李某的起诉,并追加科技公司变更登记前的原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某为被告,要求其承担科技公司与电气公司合同纠纷的连带清偿责任。6月19日,宝应县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了要求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项,改判由陈某以及科技公司法人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而就在本案办理期间,李某向检察官反映,他又陆续收到了几份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原来,科技公司还在江苏无锡、安徽合肥、江苏靖江等地因合同纠纷、追缴未缴出资纠纷等先后被起诉至法院,被要求偿还货款或缴纳出资,当地法院均以同样的理由判决李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或履行出资义务。
为了让李某彻底摆脱“老赖”身份,尽快回归正常生活,宝应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主动联系李某涉诉地的检察机关,介绍该院办理李某申请监督案的具体情况和经验做法,并向他们寄送了再审判决书、鉴定意见书、变更登记撤销决定书及公安机关笔录等书证,供相关检察机关参考,为李某涉诉地的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帮助。
“你们移送的鉴定意见书、变更登记撤销决定书等书证,为我们对李某所涉案件依法监督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等多家涉诉地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给宝应县检察院检察官打来电话表示感谢。
■检察官说法
用铁的证据还申请人清白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公司曾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陈某涉嫌诈骗犯罪,但因证据不足,最终不了了之。原告公司又将实际控制人陈某列为民事案件被告,但因陈某提前与被告公司进行了股权关系“切割”,最终法院只判决空壳的被告公司及被冒名的申请人李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陈某“金蝉脱壳”,有违公平正义。摆在检察官面前的难题是,如何证明李某是被冒名,且与被告公司无任何瓜葛。通常来说,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通过笔迹鉴定意见来否定案涉签名并非申请人所签,即可达到证明目的,进而推翻原判决。但在本案中,法院判决申请人李某承担连带责任所依据的工商登记材料,其证明力远高于一般书证。因此,即使通过笔迹鉴定确定变更材料中的签名并非李某本人所签,也不足以证明李某被冒用身份“背锅”的事实。为进一步夯实本案证据,承办检察官按照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全面调查和搜集证据材料,几经周折后不仅完成了笔迹鉴定,还通过前往公安机关调取刑事案件笔录材料等,找出了能够证明“李某与被告公司无联系、系被冒用身份注册成为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言辞证据。在此基础上,又通过提出工作建议的方式促使行政审批部门撤销了变更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错误登记。
当检察机关将这一套严谨、全面的证据材料提交至法院,法院经依法审查后,当即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并迅速启动再审,最终,对错误判决依法予以纠正,使“躲在”真相背后的真正债务人陈某和法人股东承担了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使李某彻底摆脱了“老赖”身份,有力维护了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