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被害人面部喷射辣椒水,究竟是在同案犯砍倒被害人之前还是之后,关系到该嫌疑人是否犯罪的认定。为查清真相,检察机关依法启动自行侦查程序——破解‘辣椒水谜团’用辣椒水喷射江某面部,阻止其反抗,并与他人一起殴打江某,致其重伤。犯罪嫌疑人潘红权自首后始终咬定,江某被砍倒后他才向其喷射辣椒水,而江某则坚称有人向其喷射辣椒水在先。由于案发夜间,光线昏暗,场面混乱,在案证据无法证实二人谁在说谎。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依法自行侦查,揭穿了潘红权的谎言,案件得以顺利起诉。经开庭审理,9月29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潘红权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潘红权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审查起诉发现疑点
潘红权称被害人江某被砍伤后他才喷的辣椒水,江某却说是有人先对其喷了辣椒水。究竟谁说谎,一时难以查清。
今年1月18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于广松、潘红权涉嫌故意伤害案。侦查机关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6年3月16日晚,江某在盐城市区某酒店附近因琐事殴打梁某,梁某父亲得知此事后,联系于广松教训江某。次日晚,于广松召集潘红权、蔡金星(已判决)、周某(另案处理)至该酒店商议此事。潘红权、蔡金星先后电话联系彭某(江某的朋友,另案处理)帮忙寻找江某。当晚,彭某伙同其他4人打车至江某居住的小区大门口,将江某骗出并控制,于广松、蔡金星、周某等人持刀上前砍打江某,致其多处受伤,后将其塞入汽车后备厢带离现场。案发过程中,潘红权持辣椒水喷射江某面部。经鉴定,江某被砍至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构成重伤二级;右手、左肩等肢体多处创口遗留瘢痕,构成轻微伤。
办案检察官经过阅卷、依法提讯犯罪嫌疑人,认为该案除了潘红权喷射辣椒水的情节外,起诉意见书认定的其他犯罪事实在案证据均可证实。“潘红权喷射辣椒水的情节,仅有其供述和江某的陈述,且二人说法不一:潘红权辩称江某被砍伤后他才喷的辣椒水,江某却说是有人先对其喷了辣椒水。”办案检察官据此判断,认定潘红权有罪的证据单薄,其喷射辣椒水的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是否起积极帮助作用,影响着对其犯罪的认定。为此,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
遗憾的是,案件经过退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后,关于潘红权喷射辣椒水的时间节点仍然未查清。
真人辨认谜团仍未解开
王某隔着玻璃窗仔细辨认,没有辨认出来。之后,又辨认了一次,结果还是说:“里面没有潘红权。”现场辨认失败。
经过充分讨论,检察院决定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
院领导要求办案检察官重新阅卷,梳理出其中可以调查核实的突破点。“再次仔细阅卷后,我梳理出两个突破点:一是找潘红权同车的人,核实在车上是否看到潘红权拿着辣椒水瓶,在打斗现场是否看到他向江某面部喷射辣椒水;二是找彭某,核实潘红权在打斗现场的行为,因为彭某供述中曾提到打斗结束后,潘红权与其说过话。”办案检察官介绍。
那天,潘红权坐在于广松开的车上,车上除了他们二人,还有蔡金星、周某和王某等。办案检察官首先提讯潘红权、于广松,然后分别找到蔡金星、周某和王某三人核实情况。
潘红权交代:他下车后立即到小区里找江某,找了一圈没有找到,于是往回走。走到小区大门口,看见两个人正抱着江某,蔡金星、周某冲出来用刀砍江某。江某被砍后抱着头倒地,于广松拿着刀向江某身上砍了几刀,他自己从车上副驾驶门处拿了一瓶辣椒水,对着江某面部喷射了几下。
于广松交代,时间太长了,记不清潘红权的现场行为。
蔡金星和周某均称是与潘红权一起下车的,但都说不知道潘红权下车后去了哪里。
王某则称,当时其距离打斗现场较远,光线较暗、人又多,只看到四五个人在打江某,没有看清其中有无潘红权。但他证实同车上有一个人是拿辣椒水瓶下车的。
当办案检察官找到彭某核实情况时,彭某说他只记得打斗结束后潘红权的行为,之前的不清楚。
结合提讯、询问内容,办案检察官认为,王某的“车上有一个人是拿着辣椒水瓶下车的”这一证言,可能是案件的突破口。因为本案参与打斗的人是临时纠集在一起的,彼此之间没见过面,对现场参与打斗人的面容和行为“记不得”“没有看清”,符合常理。“王某所谓‘没有看清其中有无潘红权’,也许是因为他并不熟悉潘红权相貌的缘故,案件侦查阶段,王某就没有从照片中辨认出潘红权。”想到此,办案检察官再次询问王某。
“案件侦查阶段,你怎么没有认出潘红权?”“只看照片,哪能辨认出来?”“看到真人,能否辨认出来?”“能认出来。”
办案检察官将这一情况汇报给院领导,请求协调现场辨认,得到同意。
在院领导的支持下,办案检察官协调好辨认室,然后找侦查机关协调了6名辨认对象,定好辨认时间,联系好法警等,并提前通知潘红权、王某到时前往检察院接受审讯和现场辨认。
“潘红权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为避免他与王某碰面,特意通知王某提前半个小时到。”办案检察官说。
现场辨认那天,王某被带到辨认室辨认者房间。半个小时后,潘红权被办案检察官带到辨认对象房间。与此同时,其他6名辨认对象也被带到辨认对象房间,并给7名辨认对象挂上号牌,辨认随之开始。
王某隔着玻璃窗仔细辨认,没有辨认出来。之后,他又辨认了一次,结果还是说:“里面没有潘红权。”
现场辨认宣告失败,谜团仍未解开。
借力科技真相终于揭开
检察官将打斗现场小区监控录像中潘红权下车、进出小区大门以及参与打斗的画面截图,让三名同案犯辨认,三人均认出是潘红权;潘红权也承认是自己。
现场辨认结束后,办案检察官再次提讯潘红权,他仍一口咬定,江某被同伙砍倒在地后他才向其喷射的辣椒水,以此给梁某父亲“撑场子”。
“潘红权本来说话有点结巴,但那天谈话时他结巴得尤其厉害。”办案检察官据此推测,潘红权内心开始恐慌,“事情远没有他说的那么简单。答应梁某的父亲去教训江某,到了现场却不动手,只在打斗结束后向江某喷几下辣椒水‘撑场子’?这种说法不合常理。”办案检察官决定再次调看监控录像。
之前,办案检察官已经调看过打斗现场小区的监控录像。因为是夜晚,画面很模糊,看不清楚。这次,检察官扩大了调看监控录像的范围,除了再次调看了打斗现场小区的监控录像,同时还调看了犯罪嫌疑人在酒店商议教训江某时的监控录像,但因画面不清晰,收获不大。
于是,办案检察官将所有录像内容拷贝,与该院技术人员联系。技术人员利用科技手段将画面放大,使之清晰化,办案检察官看到,潘红权在酒店上楼、下楼、上车的身影。不仅如此,办案检察官还在打斗现场小区的监控录像画面中,找到了潘红权下车后进出小区的影像:进小区时他一只手拿着手机,另一只手放在裤兜里;从小区出来时,他右手拿着瓶状东西,左手空着,当走到小区大门口时,看到江某就在他附近,被两个人正按住,就大声一喊:“江某出来了!”然后他跑到江某面前,抬起右手,对着其面部喷射,与此同时,蔡金星和周某拿着刀冲到江某面前,用刀连砍江某。江某被砍坐在地上,潘红权冲上去用脚踢其头部,江某随之倒在地上。
办案检察官将打斗现场小区监控录像中潘红权下车,进出小区大门以及参与打斗的画面截图,让同案犯于广松、蔡金星、周某辨认,三人均辨认出是潘红权;让本人辨认,潘红权承认是自己。
“潘红权曾因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亭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2015年8月1日刑满释放,属于累犯,加之归案后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向江某面部喷射辣椒水的行为,对犯罪结果起到了积极的帮助作用,有逮捕必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刑事检察科负责人介绍,该院遂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逮捕了潘红权。
再次接受审讯时,潘红权承认之前说了假话,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我刚出小区大门,就看到了江某,立即跑过去喊蔡金星他们,说江某出来了,在蔡金星、周某拿着刀冲上去砍江某的同时,我用辣椒水喷射江某面部,还用脚踹倒江某……最后,帮着将江某塞入汽车后备厢。”
事实证明,该院启动自行侦查程序是正确的。当初,如果对潘红权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就会放纵了犯罪。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退补,也可以自行侦查。“通过本案的办理可见,退补并非唯一的手段。促进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责。检察机关应该依法运用法律赋予的自行侦查程序,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提升办案质量,让公正依法更快实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检察长李勤说。
案后说法
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案件过程中自行补充侦查权,目的是在于: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依法追诉漏罪、漏犯,确保个案公平正义;加强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更好地维护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基层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侦查资源有限等原因,目前绝大多数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是通过退补完成的,自行侦查的相对较少。
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可以说,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的做法——与侦查机关沟通协作、与本院其他部门配合,探索出了一条可行之路。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庭审实质化,要求建立新型“侦、诉”协作机制,增强查明案情、追诉犯罪的合力。在自行补充侦查于广松、潘红权涉嫌故意伤害案件过程中,为解决“现场辨认”所需的辨认对象,办案检察官联系侦查机关领导,取得对方支持,现场辨认才得以实现。
审查起诉,是案件移送法院审判之前的最后一道关口,检察机关必须当好“把关人”,查清案件事实,排除在案证据之间的疑点,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为取得这个效果,在自行补充侦查于广松、潘红权涉嫌故意伤害案件过程中,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刑事检察科办案检察官没有单打独斗,而是积极争取本院各部门支持,解决了现场辨认场地问题,并利用技术手段,查清了监控录像的内容,排除了在案证据之间的矛盾,取得了1+1+1>3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