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
臭味闻不到了,水也变清了
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通过“惩防犯罪+生态修复+源头治理”守护长江生态环境
“自从电镀作坊被查处后,这里的臭味闻不到了,河沟里的水也变清了!”2020年12月10日,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检察官廖礼在万州区高梁镇对曹某某等3人污染环境案进行回访时,当地村民高兴地告诉检察官。
万州地处三峡库区腹心,是“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重要节点城市,浩荡长江穿城而过,流程80.4公里。万州区检察院立足长江生态保护,在办理一起向长江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污染长江生态环境案件中,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取证,通过鉴定意见和专家辅助人出庭方式解决专业性问题,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相统一的效果。日前,该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第三批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
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确保案件办理质效
2016年5月,曹某某、周某某共同出资在万州区高梁镇开办电镀作坊,雇请杨某某负责具体生产,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进行电镀作业,加工产生的含有锌、铬等重金属的废水通过暗管排入长江一级支流竺溪河。
2018年5月13日,经当地政府责令停产后,曹某某等人将电镀作坊迁建并继续生产,废水通过沟槽、管道流入废水池,后溢流排放至厂房外。经分时采样监测,外排废水总镍、总铬、总锌浓度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2018年7月2日,万州区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排污类污染环境案件具有隐蔽性、危害后果滞后性等特点,证实排污时间、危险废物数量、污染后果等证据获取十分困难。”在立案侦查过程中,万州区公安局因获取证据遇到困难,商请万州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
检察官在详细了解情况后,立足污染环境案件特点,通过预判取证的客观条件和现实困难,提出围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标情况进行侦查取证的建议,为案件侦办夯实了基础。2019年2月13日,万州区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至万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解决专业性难题,依法惩治犯罪守护公益
“该案作案时间不确定,作案地点变更导致排污量、污染后果不明确。”承办检察官廖礼介绍,如何解决这些专业性难题让他感到十分棘手。
审查起诉期间,廖礼认真研究环境监测报告,大量查阅司法解释和相关案例,询问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并委托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明确了该案的环境损害后果。
2019年9月6日,结合该案证据情况,万州区检察院以曹某某等3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万州区法院提起公诉。
“曹某某等人非法排放危险废物的行为,严重污染了长江生态环境,影响了水生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同时损害了社会公众公共利益,对居民生产、生活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2020年1月29日,万州区检察院就该案提起了附带生态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并根据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曹某某等3人共同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费18524元”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向万州区法院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就该案涉及的环境专业性问题作出说明并出具了专家意见。“通过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既对专业问题结论补充印证,为定罪量刑提供有力支持,又可以通过庭审让社会公众了解到污染环境行为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廖礼说。
探索恢复性司法,实现“一案三办”效果
“被告人曹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禁止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电镀生产活动。被告人曹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共同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费18524元,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020年9月21日,万州区法院判决全部采纳万州区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和适用禁止令建议,并对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审宣判后,三人均未提起上诉。
“从生态检察的理念来说,打击与修复、惩治与预防是并重的。如果单纯依靠适用刑罚,难以实现良好的犯罪预防效果和生态修复效果。”万州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明告诉记者,该院在追究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将生态修复作为认罪认罚的悔罪表现,对其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法治教育,并建议法院在缓刑考验期禁止犯罪行为人从事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
为了控制环境污染的迁移扩散并消除环境污染后果,万州区检察院联合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和相关专家,监督曹某某等人将电镀废液和电镀污泥送往专业公司进行处置,指导其采取原址异位淋洗方法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使涉案水域和土壤生态得以恢复。
值得一提的是,该院还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和巡查力度,加大对产污企业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对辖区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监督违法企业的限期整改情况,从源头上实现有效治理,取得“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