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铁军 廖毅梅
2020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检察机关着眼生物多样性保护,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共办理野生动物保护等公益诉讼案件54件,同时与有关部门建立长效协作机制,为守护生物多样性和玉林生态安全筑起司法保护屏障。
打击犯罪与赔偿损失、修复生态并重
今年1月以来,被告人肖某多次到玉林市花鸟市场购买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并通过微信向全国多个省市发布售卖信息,累计通过快递寄送画眉鸟15只。5月25日,玉林市森林公安局办案人员在肖某的住处依法查获未出售的涉案鸟类8只。6月,玉林市玉州区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引导公安人员及时对买家信息、邮寄记录等证据进行固定。同时,该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肖某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鉴定。10月14日,该院依法对肖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肖某支付生态修复费用约1万元、鉴定费用4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办案中,玉州区检察院发现,邮政快递企业在寄递活动中未能完全执行收寄验视安全制度,而玉林市邮政管理局作为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为此,8月30日,该院举行督促行政机关保护野生动物行政公益诉讼案公开听证会,并向玉林市邮政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查处涉案快递公司,加强对快递企业的监督管理,开展打击非法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项整治活动。玉林市邮政管理局迅速进行了整改。
据悉,玉林市检察机关注重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检察相衔接,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行为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彰显打击刑事犯罪与赔偿损失、修复生态并重的办案理念。自2020年以来,共办理相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9件。
2020年5月29日,封某在北流河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北流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抓获。执法人员现场缴获电鱼工具一套和渔获物(珍稀野生动物)约2.2千克。北流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得知这一线索后,委托玉林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对封某非法捕捞行为导致的渔业生态影响、渔业生态资源损失和渔业生态修复等事项进行评估。随后,该院对封某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替代性修复、公开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全部获法院判决支持。今年4月12日,在检察机关、法院等多部门的监督见证下,封某将购买的成鱼及鱼苗投放到北流河,为其非法捕捞行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解决古树“多头治理”难题
古树名木是林木资源的瑰宝,在维护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方面有着不可代替的作用。保护古树名木,既是保护生态环境和物种资源,也是保护百姓“记得住的乡愁”。
2020年7月,玉州区检察院在排查公益诉讼线索中发现,辖区内的部分古树名木存在保护不到位的情况。考虑到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涉及辖区内5个街道办事处、3个镇政府,单靠区自然资源局难以形成综合治理合力,2020年7月27日,该院主动邀请玉州区自然资源局、镇(街)分管领导、村(社区)代表等召开古树名木保护圆桌会议。会上,各方厘清了各自的工作职责,共同达成了加强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保护的6点意见。
同时,玉州区检察院与区自然资源局建立保护古树名木合作机制,从区自然资源局聘请一人兼任检察官助理(任期2年),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联络员,负责相关案件线索发现、移送及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等。2020年10月14日,玉州区检察院开展检察建议“回头看”时发现,行政机关及社会公众保护古树名木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古树名木的生存环境得到了较大改善。
“公益诉讼+自然保护区”助力生态安全
广西大容山是珠江和南流江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建设的重点地区,有珍稀濒危植物30种。9月,玉林市、北流市检察院与大容山自然保护区(下称大容山保护区)管理处开展“保护生物多样性”主题宣传月活动,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保护野生动植物、爱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这是玉林市、北流市两级检察院联合大容山保护区管理处探索“公益诉讼+自然保护区”工作机制的一项内容。据了解,为凝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共识与合力,玉林市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机关、法院、自然保护区等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协作,在案件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协作配合等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比如,检察机关设立驻大容山保护区公益诉讼工作站,开展动植物保护知识培训、移植修复涉案保护植物、法治宣传等工作。
7月,检察机关与林业执法部门、大容山保护区管理处、森林公安派出所联合开展打击非法捕猎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在保护区内电蚯蚓的违法行为,共组织开展联合执法3次,查获作案工具15套、蚯蚓300多斤。目前,检察机关已对非法电蚯蚓民事公益诉讼立案6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