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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陶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9-03-08 08:56: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提要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徐州市两级检察机关通过追诉漏罪、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方式等全方位履行检察职能。

  案情故事

  2016年至2017年2月,陶某、陶某组织人员强行霸占铜山区张集镇某村土地,村民多次上访,徐州电视台予以曝光。徐州市公安局指定睢宁县公安局侦办该案,检察机关介入引导侦查。经查:2009年以来,被告人陶某、陶某先后聚集被告人李某浩等20余人,有组织地通过非法从事房地产开发、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攫取4520余万元。该组织为非作恶,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经济秩序。

  2017年11月26日,睢宁县检察院以陶某、陶某等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个罪名,对22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年12月,睢宁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个罪名判处22名被告人20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上诉后,徐州市中级法院于2018年2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监督亮点

  1.专业化办案团队介入引导侦查完善证据链条,通过亲历性审查发现漏罪。两级检察院分管领导亲自承办案件,带领办案团队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从组织结构特点、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的利润以及客观危害等方面提出侦查意见建议30多条。通过复勘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破坏军事设施罪”,建议公安机关调整侦查方向。经侦查取证,认为该组织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被法院采纳。

  2.明确法律适用,对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特征”的多样化表现形式,提供了可借鉴和参考的“徐州样本”。陶某、陶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表面上出现了较为松散的两个分支,实质上两个分支在“人员管理、事件处置、利益关联”等方面存在紧密关联,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陶某、陶某共同决策、安排及管理该组织,均应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两级法院均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意见。该指控意见与后来出台的“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松散型”组织特征的有关规定高度契合。

  3.提起全省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睢宁县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团队同步介入,并提起全省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力保护了生态环境。徐州市检察院出台方案在全省率先探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机制。

  4.推进源头治理,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参与综合治理。针对这起涉黑案件中所反映出来的政府管理漏洞,以及该案对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政府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加强管理,并妥善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典型意义

  该案为省检察院交办、省部级挂牌督办指定管辖案件,也是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以来江苏首例、全国首批公开宣判涉黑案件。同时,该案也系全省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案,体现了徐州两级检察机关为民司法的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办案单位:徐州睢宁县检察院、徐州市检察院)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