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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专门学校合作精准帮教 助力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王某帮教案
2020-06-23 16:30: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基本案情】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王某于初二辍学期间结识社会闲散人员刘某。2018年8月6日晚,王某在刘某的怂恿下,共同将李某骗至六合区某小区2楼平台,期间刘某使用木棍击打、王某采用踢踹等方式,迫使李某交出117元现金和金色手链1串。后李某乘二人不备逃脱,在逃离过程中摔倒致轻微伤。案发后,王某被抓获并坦白上述犯罪事实,赔偿了李某全部损失。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联合多方力量,为涉罪未成年人创造帮教条件。2019年2月9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抢劫罪移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该案时,对王某进行了社会调查,发现其系单亲家庭,行为习惯较差、家庭教育困难,初二就辍学离校,目前尚处于义务教育阶段。检察机关对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教育训诫,督促王某复学。针对王某家庭和普通学校对其管教无力的情况,检察机关与南京市建宁中学取得联系,为其创造帮教条件。建宁中学系全省唯一的专门学校,实施军事化管理,除开设国家规定课程外,还针对学生产生严重不良行为的原因及个性特征,加强法治、纪律、道德、心理健康、劳动和职业技术等教育。检察机关联合该校共同对王某进行风险评估,确认其符合入学条件,连续解决教育部现行学籍管理规定限制留级、王某复学即面临初三中考特殊阶段、专门学校十余年未接受过涉罪青少年、王某法定代理人对专门学校心存疑虑等一系列困难,帮助王某转学至该校初二年级就学。因王某系受人怂恿实施犯罪,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帮教环境得到极大改善,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检察机关于2019年5月7日对王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一年。

  二是在校矫治先行先试,与专门学校共同精准帮教。在尚未有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校接受帮教矫正的先例可以借鉴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教育矫治新模式,尝试开展检校合作,在对王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秉承教育矫治、有效转化的方针,确定在考察期内由检察机关和学校共同制定帮教计划、开展矫治工作。针对其存在的懒散、自制力差等毛病,定时至学校探访,和王某当面交流,提出针对性改进措施和要求,对其进行教育感化。定期上门家访,对王某的法定代理人进行亲职教育,并针对王某与社会闲散人员接触的情况,及时提出纠正、训诫。经过一年的教育矫治,王某在学业上渐渐能跟上学校教学进度,原来的缺点得到很大程度矫正,课余还发挥其体育特长,加入校足球队,成为了阳光的“足球小子”。2019年度王某因表现优异被学校授予四星表彰。2020年5月7日,王某顺利通过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是立足案件实践,推动建立在校矫治帮教机制。王某案件的办理,成功地探索了罪错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工作做法,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犯罪预防职能与专门学校特殊教育职能的有效衔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积极与专门学校开展合作共建,共同构建科学合理的法治教育体系,参与制定法治教育规划,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切实提高专门学校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同时根据该案办理经验,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与建宁中学会签《关于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矫治的合作协议》,设立了合作目标,明确了合作方式,建立了完善的在校矫治帮教机制。近期,根据协议规定,南京市检察机关又成功将一名罪错未成年人送入建宁中学接受教育矫治。

  【发布意义】

  部分涉罪未成年人自制力较差,家庭和普通学校也对其管教无力,亟需专业力量开展全天候帮教矫治。2019年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派员担任南京市建宁中学法治副校长为契机,加强检校共建,定期为建宁中学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服务、家长法治课堂等方面的专业支持,并通过本案的成功办理,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罪错行为预防矫治的工作新模式,实现了检察机关预防职能与专门学校特殊教育职能的有效对接,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和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