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尼台湾公司”)享有对《爱如潮水》《白月光》等282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2015年7月,经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浙江文艺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进口索尼台湾公司出品的《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以DVD形式发行。上述进口的音乐电视作品包括本案涉案音乐电视作品。2017年7月1日,索尼台湾公司签署了著作权授权证明书,将其拥有著作权或通过授权享有著作权的涉案音乐电视在内的282部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以专有授权的方式授权给索尼音乐娱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尼上海公司”)(仅包括卡拉OK经营者、卡拉OK视频点歌设备提供商)。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后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签订协议、有权许可卡拉OK经营者在相关的经营场所放映上述音乐电视作品、有权以被授权人的名义或委托音集协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同日索尼上海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关于著作权授权的《授权证明书》。合同约定权利人索尼上海公司将其依法享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以专有授权的方式授权给音集协独家使用。其中,音集协对上述公司的音乐电视作品的使用者有权发放使用许可,并且有权以音集协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授权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江苏常熟市虞山镇鑫龙娱乐会所(以下简称“鑫龙会所”)未经音集协授权,在其经营场所提供设备,供他人点播、放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2019年4月27日音集协委托人员到江苏常熟市虞山镇鑫龙娱乐会所(以下简称“鑫龙会所”)包厢内点播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申请了证据保存。
二、诉讼过程
2019年初,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在梳理公益诉讼线索时,发现常熟部分娱乐场所内存在未经授权点播音乐电视作品牟利的现象。因音乐电视作品关乎公共利益与知识产权保护,检察机关主动联系确认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并对其收集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查。经审查,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鑫龙会所行为属恶意侵犯他人著作权,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于2019年8月7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支持音集协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对被告鑫龙会所提出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诉讼请求。后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应常熟市人民法院征询,详细阐述了支持起诉的理由。2019年8月19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判令:1.被告鑫龙会所立即停止《白月光》等282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行为,并从曲库中删除该作品;2.被告鑫龙会所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人民币98700元。该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该系列案件是检察机关在著作权民事侵权领域充分运用支持起诉权的积极探索,彰显了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特别是对境外知识产权的平等司法保护力度。基于著作权产品的公共受众对象广泛性和权利主体特殊性,检察机关积极行使民事法律监督职能,努力为知识产权民事保护提供优质检察产品。
(一)合理运用支持起诉权,体现公共利益代表属性。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维护公共利益职能的多种方式之一。而知识产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私权,受众对象广泛,具有公共性,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领域开展支持起诉,能有效制约诉求滥用,更大程度地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均衡。
(二)突出诉中介入保护,加强诉讼活动全过程监督。有别于刑事检察对知识产权犯罪一般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后介入以及传统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诉后救济模式,检察机关对线索进行审查评估,依职权启动支持起诉程序,主动对接权利被侵害方,根据其提供的证据线索开展调查核实,确认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及授权情况,综合审查后以支持起诉的形式,通过提供法律意见、帮助调查取证、提交支持起诉书以及出庭发表独立的检察意见等多种方式参与诉讼活动,实现了检察机关介入保护和对诉讼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三)践行平等保护理念,营造企业良好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当好被侵权者的“权益守护者”,积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该案的办理获得了权利人的高度认可,对相关同行业经营者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增强了经营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有效遏制了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