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5、6月份以来,被告人项某某、何某某等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租赁经营的洗舱站收集的油船洗舱水(系危险废物)进行油水分离、过滤等非法处置。将处置后产生的废水(经鉴定含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排放标准8倍)通过小水泵或暗管偷排入长江;将沉淀、分离出的轻油(系危险废物)作为锅炉燃料,通过焚烧方式非法处置;将不能利用的废重油(系危险废物)违规出售给无处理资质的人;将处置后产生的油泥、废渣等固体废物随意堆放或倾倒,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造成江滩环境污染和植被枯死。
【检察履职情况】
1.依托保护联盟,开展联合执法,积极发现案件线索。长江流域环境污染犯罪隐蔽性强、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检察机关依托鼓楼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联盟,积极开展监督工作,组织联盟成员单位对辖区内长江沿线的洗舱企业、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和线索摸排,从而发现了该案线索。
2.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保证案件后续办理。该案由检察长办理,多次联合环保、公安、上级检察机关实地走访查看犯罪现场,了解污染情况,提前介入,明确废水排放量的计算标准,敦促公安机关规范污染物的取样和送检程序,引导公安机关围绕直排、暗管偷排、焚烧、堆放等具体违法类型取证,保证了案件的后续办理。
3.理清争议焦点,解决水污染案件污染物排放定性及定量难题。水污染案件存在污染物排放量难计算,取样的鉴定结论是否可溯及已排放的污染物等难题。检察机关根据言词证据结合船舶洗舱记录、用水量等书证来测算排放量,且生产工艺及每次排放废水管道、流程、浓度都相对固定,故指控二人排放含有毒物质废水500余吨,法院全部采纳了公诉意见。
4.注重法律监督,开展纠违追诉,促进执法规范化。该案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既注重两法衔接,又积极开展侦查活动监督,针对公安机关未妥善看管现场导致排污暗管被私自拆除等违法情况,对公安机关书面纠违,得到了公安机关的回函认可;积极梳理所有涉案人员的具体行为和主观明知证据,对公安机关未移送审查起诉的嫌疑人开展追诉,皆被法院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全面打击了违法犯罪。
5.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该案被告人项某某成立某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以公司的名义承租洗舱站从事船舶洗舱服务,对接收的洗舱水进行非法处置,大量危险废物排至外环境,致社会公益受损,故检察机关对该案进行公益诉讼立案审查。
【发布意义】
1.该案系近年来江苏省办理的首例船舶洗舱水污染环境案,被公安部挂牌督办。该案集中了非法处置、非法倾倒、暗管排污等五种环境污染违法情形,具有典型的类案办理指导意义和社会警示教育意义。该案的办理,开创了打击非法处置洗舱水污染环境类犯罪的先例,确定了水污染案件中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和原则、取样鉴定结论的适用范围等,解决了水污染案件定性、定量等难题,为以后类案办理提供了参考。
2.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了长江污染犯罪。以该案为契机,检察机关联合海事部门、公安机关启动了打击污染长江流域南京段生态环境犯罪专项行动,着力打击了江面船舶非法排污、沿江企业偷排直排、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污染环境的犯罪活动,有效打击和震慑了违法犯罪。
3.注重综合治理,促进了洗舱行业规范化。通过办理该案,检察机关调研发现长江流域船舶洗舱、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等环节存在诸多问题,反映出船舶洗舱行业存在若干监管漏洞。针对这些问题,检察机关联合南京海事局及交通运输部门举行了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法规宣传教育推进会,对50多家长江沿线港口码头企业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企业进行了法规宣传和法治教育,促进了整个南京市船舶洗舱作业和污染物处置流程的规范化,进一步落实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4.该案的成功办理,社会影响广泛。该案系检察机关依托鼓楼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联盟办理的典型案例,不论是打击犯罪还是综合治理,都体现了联盟的工作成效。该案被中央电视台1套、2套、4套、13套等多家电视媒体及检察日报等媒体报道,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