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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甲与严乙等人房产继承纠纷民事诉讼监督案
2020-10-16 10:20: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关键词】

  房产继承纠纷 公开听证 不支持监督申请 证据出示

  【要旨】

  对当事人申请监督理由不成立,涉及家族成员、亲属之间矛盾纠纷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公开听证方式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息诉服判。听证过程中,可选择相关业务专家、擅长纠纷调解工作的社区工作者、律师等担任听证员或听证参加人。听证证据出示,应重点围绕有争议证据和新证据,引导各方聚焦争议发表意见。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严甲,1969年出生,系严乙、严丙、严丁的侄女。

  被申请人:严乙、严丙、严丁,系严甲的叔叔和姑姑。

  建国前,严某仁(严甲的祖父)作为长子继承了位于泰州市海陵区某村的祖屋3间及部分土地。建国初期严某仁被认定为地主。严某仁共育有五个子女,分别为严某正(早年去世,且无配偶、子女)、严某诚(严甲父亲)、严乙、严丙、严丁。上世纪五十年代严某仁及五名子女陆续搬出祖屋迁至扬州,3间祖屋闲置。严某仁及其妻子分别于1981年、1982年去世。严某诚与许某结为夫妻,育有严甲和严某芬(明确放弃继承权)两个女儿。

  1999年严乙向村委会打报告,要求对3间祖屋进行修缮,得到村委会的批准。此时房屋已由村委会安排给村民陈某(已过世)等人居住。2000年陈某搬出。因严某诚已经去世,许某携两女儿严甲、严某芬无固定住所,严乙、严丙、严丁及许某遂达成协议,约定房产属于严某诚、严乙、严丙、严丁四人共有,暂时由许某一家居住。2005年许某去世后,严甲一直居住在该房屋。2016年该房屋拆迁,严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单独领取了拆迁补偿款710007元。后严乙、严丙、严丁起诉严甲,主张拆迁补偿款属于严某仁遗产,应当依法分配。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严乙等人的诉讼请求。后严甲不服,提起上诉。因严甲未及时缴纳诉讼费用,二审法院裁定认为其自动撤回上诉。后严甲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18年12月,严甲向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提出案涉3间房屋土改时已经没收为公房,后由村民陈某等人居住,房产系其母亲许某向陈某支付价款购买所得,系许某的遗产;严乙、严丙、严丁与许某签署的协议真伪不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为准确查明案情,承办检察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走访案涉房产所在地村委会、国土部门等查找相关档案资料,发现案涉房屋没有产权登记、变更证明材料,且原村里知情人员均已去世。二是走访与许某生前关系较好的数名严氏家族其他成员,了解到许某生前曾经向他人提及,案涉房屋属于祖产,许某与严乙、严丙、严丁约定了共同分配。三是与严甲多次沟通,了解到严甲对案涉房屋有很深感情,因为该房屋系其与母亲许某、妹妹的唯一容身之所,见证了其成长、结婚、生子。严甲表示不能原谅严乙、严丙、严丁不顾亲情,纯粹受金钱驱动分割房屋拆迁款的行为。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严甲申请监督的理由不充分,但鉴于严甲对案涉事实和法律适用存在严重误解,直接不支持监督申请不利于定分止争,可组织公开听证会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召开公开听证。

  (一)听证准备

  鉴于严乙最为熟悉1999年房屋收回、与许某签订协议等情况,通知严乙作为被申请人代表参加听证。考虑案件涉及亲属之间矛盾,检察机关特意邀请了1名专门代理家庭纠纷案件的资深律师、1名长期从事调解工作的社区工作人员和1名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因案涉房产相关法律政策复杂,且房产权属系严甲不服判决重要原因,检察机关邀请了区房产局业务专家作为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听证。同时,检察机关向有关人员告知了听证员身份、听证时间、地点等情况。

  (二)听证过程

  听证会由海陵区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主持。主持人说明因为案件当事人系亲属关系,且严甲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相关问题意见强烈,故召开听证会公开释法说理,让双方当事人在社会代表监督下平等表达诉求。

  1.案情介绍。承办检察官向听证员及其他听证参加人介绍案情,及需要听证的两个争议焦点,即许某与严乙、严丙、严丁签订的协议是否真实有效,案涉房产在拆迁时是否属于严家祖产。

  2.发表意见。在主持人引导下,听证各方围绕争议焦点分别出示证据,并发表意见。

  争议焦点一:关于许某与严乙、严丙、严丁签订的协议是否真实有效。严甲提出,其母亲许某文化程度低,不可能签订书面协议,且其母亲已经去世,无法通过笔迹鉴定协议真假。严乙出示了严甲母亲许某与严乙、严丙、严丁签订的共同分配房产的书面协议,陈述了2000年5月4日四人在严丁家共同协商签订协议的过程。承办检察官出示了依法询问许某生前1名好友的调查笔录,说明了取证经过,证明许某曾向该朋友提及签订协议共同分配房产的事情。严甲表示认可检察官调查取得的证据,认同许某签订过书面协议。

  争议焦点二:关于案涉房产在拆迁时是否属于严家祖产。严甲提出,严家历史上系地主成分,土改时房屋已经被没收为公有,案涉房屋系其母亲事后向陈某赎回,不属于严氏祖宅。严乙出示了从1988至1999年十余年期间给乡政府、村委会写的6份书面材料,最后一份申请得到村委会盖章同意,简要陈述了其向相关部门请求返还祖宅修缮的过程,证明该房屋一直就是严氏家族的祖产。

  为让听证参加人准确了解案涉房屋法律政策,主持人安排房产局业务专家发表意见。专家解读了该房产涉及的历史政策沿革情况。因为严甲对法律适用问题有异议,经主持人许可,专家就严甲疑问进行阐释说明。

  严甲提出,严家被划定为地主成分,其所有财产按照土改政策应当没收。专家解释,根据195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二条规定,土地改革是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对于地主的房屋并非一律没收。

  严甲提出,案涉房产没有登记档案证书,属于没有确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中地主的房产,已确权部分归地主所有,未确权又未分配的部分应属公产的批复》,本案未确权的房产属于公产。专家解释,批复案件与本案不同,不应简单类比适用。批复案件不仅涉及土改政策,还涉及公私合营问题,国家对营业用房的产权采取赎买政策,产权确归国家所有,但本案系住宅用房。涉案房屋权属在建国前就客观存在,根据上世纪五十年代出台的《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第六条规定,土地证以户为单位填发,房产为该户成员所共有,虽然案涉房屋产权登记资料因历史原因遗失,但严氏家族成员均在当时户籍资料上,可证明案涉房产应为家族成员共有。

  (三)听证结果

  3名听证员经过评议,一致认为严甲申请监督理由不成立。听证员代表提出,从法律角度,房屋依法应当由家族成员共同继承;从亲情角度,严乙等人追回祖产后一直让严甲一家居住,说明严乙等人同样注重亲情伦理,据此进一步劝解严甲息诉服判。严甲和严乙均表示认同听证评议意见。

  (四)处理结果

  2019年1月24日,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根据听证情况以及相关证据,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并向严甲送达。严甲表示认可检察机关的决定。

  【借鉴意义】

  1.对拟不支持监督申请且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的家族、家庭成员矛盾纠纷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公开听证方式释法说理。对于不足以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检察机关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但对于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的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检察机关可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前提下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重点让当事人平等发表意见,并针对矛盾焦点释法说理,阐明案件所涉法律关系,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诉讼风险得失,理解认同诉讼裁决结果。该案中,一方当事人对于原审判决强烈抵触,检察机关拟不支持监督申请,通过公开听证让当事人围绕矛盾争点发表意见、理性沟通,并详细阐释房屋确权和遗产继承等法律规定,促进了当事人服判息诉。

  2.注重结合民事诉讼监督特点选择有助于化解矛盾纠纷的听证员和听证参加人。选择听证员,应根据案件特点邀请具备相关经历或资质的人士。本案系亲属间的民事纠纷,检察机关选择擅长纠纷调解的社区工作者、处理涉诉信访案件的资深律师等担任听证员,借助社会力量劝导当事人息诉服判。对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涉及专业问题,检察机关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专业人员作为听证参加人,安排其解释相关专业问题。该案中,针对严甲提出的案涉房产权属法律关系疑问,邀请房产局相关人员参加听证,阐释土改政策出台背景、执行注意事项等内容,澄清严甲关于案涉房产早被政府没收的误解,为检察机关正确适用相关政策处理案件提供专业依据。

  3.听证证据出示应重点围绕有争议证据和新证据展开。为保障当事人平等有效表达诉求,让听证参加人全面了解案情,听证会可组织双方当事人、检察官依次出示证据、陈述对证据的意见。为保证听证效率,检察官应事先归纳需要听证的问题,并组织听证各方围绕争议焦点出示证据、发表意见。听证会中出示证据可遵循繁简分流规则,对于原庭审出示过的证据以及在听证前没有争议的证据,可列举证据目录概括出示,并简要发表意见;对于当事人获取的新证据或者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应当逐个单独出示,并让当事人陈述对证据的意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十、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九十条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