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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环境服务公司等单位和个人污染环境案
2020-08-13 16:17: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4月中旬,A化工公司、B医药公司、F环保科技公司(另案处理)明知C化工公司及陆某某、沈某某、袁某某、施某某等单位、个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或委托处置副产盐酸、废溶剂、乳化液等危险废物。C化工公司实际经营人陈某某及陆某某、盛某某、袁某某、樊某某明知某环境服务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将接收的上述副产盐酸、废溶剂、乳化液等危险废物委托某环境服务公司处置。后某环境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安排公司员工张某某、钱某某将接收的危险废物直接倾倒至长江支流新江海河内。

  【检察履职情况】

  侦查机关认定某环境服务公司及陆某某等13人构成污染环境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为强化对长江环境及资源的综合保护,如皋市检察院对该案采用“三诉合一”办案模式,对犯罪嫌疑单位(人)的刑事责任、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相关行政机关的履职情况实行三同步审查,发现多家委托处置涉案危险废物的上游公司未被列为犯罪嫌疑单位,长期违法排污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未进行评估量化、未得到赔偿修复。

  如皋市检察院遂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化工原料的市场需求、规范处置价格、委托处置合同等证据,建议其进一步查清涉案企业及个人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上游企业的作用、委托处置危险废物数量等。

  在追究被告单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检察机关对案涉民事赔偿责任和相关行政机关的履职情况同步审查。针对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行为长达三个月、严重影响江海河水质和居民正常生活、相关部门却未能发现查处并督促生态损害赔偿修复的情形,如皋市检察院向案发地环保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推动环保部门及时规范处置了涉案企业危险物品;根据中办、国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推动、监督政府与涉案企业展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5家涉案企业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900余万元。

  【发布意义】

  本案系长江流域南通地区近年来发生的犯罪情节最为恶劣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涉案人员众多、倾倒数量巨大、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且上游产废单位与个体运输及下游非法处置单位共同形成污染环境的产业链条,犯罪隐蔽性强,证明和指控犯罪难度较大。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秉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坚持“三诉合一、三责同追”,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对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相关行政机关的履职情况同步审查调查,通过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积极推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推动涉案企业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900余万元,既依法有效惩治了环境犯罪,又推动了环境领域社会治理和生态修复,为推进长江大保护,服务打好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贡献了检察力量。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