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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检察院诉高某某等十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08-13 16:19: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高某某、谈某某等人在高宝邵伯湖禁渔期内驾驶快艇至高邮湖、邵伯湖等国家级水生生物种质资源保护水域,通过19600v逆变器将12v电瓶电压增至220v,采用拉网的方法电捕鱼8次,合计捕获渔获物1.3万余斤。李某某听从高某某吩咐违规开闸5次;王某某明知高某某出售的水产品系在邵伯湖禁渔期内非法捕捞,仍予以收购、销售。经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专家评估,本案的生态损失为150余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高邮市公安局以高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高邮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扬州市检察院发现,高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收购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5月27日,对高某等十人以破坏生态资源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检察机关围绕民事公益诉讼证据标准,开展调查取证。通过讯问当事人,调取渔网、电瓶、逆变器、快艇以及轨迹图,查明电捕鱼方式;查阅保护区批复文件等,明确案发时间系高邮湖、邵伯湖禁渔期,电捕水域是国家级生物多样性重点保护地区,内含几十类渔种产卵场,在此水域电捕鱼不仅造成渔获物损害,更导致侥幸逃脱的其他鱼类的生理功能、捕食能力、抗病能力显著降低,并对鱼类饵料生物、浮游动植物和底栖生物都有很强的致死作用。经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专家评估,本案的生态多样性损害补偿损失为150余万元。

  考虑到高压电捕鱼方式对生物多样性所造成的毁灭性破坏和本案高额的赔偿诉求,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检察机关主动与法院协调,将庭审现场设置在案发地高邮湖边,共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观摩庭审,农业农村部邀请全国10余省份渔政管理机关领导观摩庭审,当地200余名渔民旁听,中央电视台等十余家新闻媒体直播开庭和宣传报道。

  2019年11月28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展开。

  1.生态资源损失如何认定。高压电捕鱼与一般电捕鱼相比,不仅造成渔获物损失,更会造成被电击致死或伤害的其他鱼类损失、鱼类繁殖损失及鱼类的饵料生物、浮游动植物和底栖生物损失,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经科学评估,生态损失应为150余万元。

  2.放闸者、收购者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开闸,其行为与电捕鱼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王某某在明知禁渔期的情况下,与高某某形成了固定的“捕捞-销售-收购”链条,多次在高邮湖畔码头大量收购渔获物,收购行为与生态资源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随后刑事部分也做出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等9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庭审结束后,江苏省检察院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管理办公室、省农业农村厅、扬州市政府等十余家单位,在高邮市联合举办“2.02”特大电鱼公益诉讼案电鱼器具集中销毁活动。

  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治理漏洞,检察机关延伸办案效果,联合法院、公安以及渔政监督部门共同举办“环高邮湖环境保护司法论坛”。

  随后刑事部分也做出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等9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发布意义】

  1.准确认定生态修复费用,使电捕鱼案件的生态损失鉴定有了新路径。由于鉴定机构和标准不统一,电捕鱼案件的难点在于如何准确认定生态修复费用。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没有局限于既往的判例,而是在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以电捕渔获物损失、被电击致死或伤害的其它鱼类损失、鱼类繁殖损失、鱼类饵料生物四项损害作为定损模型,计算公益修复数额,依法追究侵权责任。

  2. 查明“捕捞-销售-收购”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追究生态损害侵权责任。“捕捞-销售-收购”链条中的收购者,由于没有刑法上的共同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责任。但在这类破坏生物多样性案件中,收购者在“捕捞-销售-收购”全链条中不可缺少,与其他环节相互利用、相互支持,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共同侵权要件。检察机关依法要求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既增加了违法成本,又铲除了利益链条的“最终端”。

  3.加强司法与执法联动,做好释法说理,让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理念深入人心。生物多样性是地球生命的基础。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检察机关通过与执法机关联动,围绕该案办理,开展了一系列的释法说理活动,传递渔业资源保护意识。本案公益诉讼的提起,加大了对高压电捕鱼的打击力度,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积极意义,让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理念深入人心。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