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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10-16 10:22: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关键词】

  非法狩猎 公益诉讼 公开听证 替代性修复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态环境资源类公益诉讼案件中,对替代性修复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可以通过公开听证方式听取当事人和公益相关方意见。根据公益诉讼案件特点,应选择有法律和环境资源保护背景的听证员,邀请行政主管部门和群众代表发表意见,增强方案的专业性和社会认可度。

  【基本案情】

  施某某,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农民。2017年12月29日,曾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8年10月间,施某某多次在盐城市大丰区小海镇某村农田里,采用“张丝网、播鸟声”的非法猎捕方式,诱捕野生鸟类647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施某某猎捕的鸟类中,云雀、灰头鹀、山斑鸠等八种鸟类,共计646只,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2019年2月25日,东台市检察院以施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向东台市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28日,东台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施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东台市检察院在办理施某某非法狩猎刑事案件时,发现施某某非法狩猎的行为损害了生物的多样性,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1月16日,东台市检察院以施某某非法狩猎的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经委托东台市林业中心,最终评估认定施某某非法猎杀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为193800元。同时,东台市检察院对施某某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走访调查,发现其家境较为困难,没有赔偿全部损失的能力,在充分征求专家、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初步替代性修复方案。为确保方案可行性,经检察长批准,东台市检察院决定公开听证。

  (一)听证准备

  重点开展了三项准备工作:一是选择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听证员。邀请法律、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领域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3人作为听证员,并确定1人为首席听证员,负责听证评议的组织工作。二是邀请专家、行政主管部门及群众代表参加听证会。专门邀请东台市森林公安执法人员、林业中心主任及盐城市大丰区小海镇镇政府、群众代表共计13人参加听证。三是提前告知听证活动的相关方案,包括告知听证员、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案由、听证时间、地点等。

  (二)听证过程

  2019年2月19日,东台市检察院组织召开施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听证会。听证会包括案情介绍、参加人员发言、听证员提问、听证评议等环节:

  1.案情介绍。承办检察官介绍案情:施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在黄海湿地区域内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破坏了湿地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评估,施某某猎杀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环境资源整体损失计193800元。经调查,施某某在家务农,家庭经济困难,需要照顾八旬父母和两名子女,经济赔偿能力有限,但有劳动能力,可以采用劳务代偿的方式修复受损公益。因此,东台市检察院根据本案的特殊性,提出“经济赔偿+劳务代偿”的生态修复方案:(1)赔偿生态环境损失2万元,用于补植复绿。(2)每周参加林业部门组织的环保巡护巡查活动,为期2年。(3)参加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义务宣传讲解等公益宣传活动,服务期2年。

  2.发表意见。侦查机关代表、森林公安执法人员认为,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既可以打击违法犯罪,又可以引导社会公众保护环境,全力支持。结合该案实际情况,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施某某的履行能力,提出替代性修复方案,具有操作性和可行性。

  东台市林业中心专家认为,非法捕杀鸟类的行为会损害生物的多样性,并且是不可逆的,无法通过恢复原状的方式进行修复。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提出替代性修复方式科学、合理,让施某某参加多种生态环境保护活动,既可以使其通过劳务来履行自己的赔偿责任,又能起到较好警示教育作用,并且检察机关提出的跟踪监管方式具有实际操作性,解决了一味机械执法而实际难以实现修复生态的问题。

  当地乡镇农技综合服务中心代表对检察机关在实现保护公益价值,保证生态修复落实的做法表示了支持和肯定,并建议方案中可结合该镇实际,增加巡查防护林、排查安全隐患等公益劳动内容。群众代表也对检察机关的做法表示认可,建议增加参与乡村环境整治的内容。

  3.听证人员提问。听证人员围绕方案的提出依据、具体落实、后续监管等方面,提出了三个问题。承办检察官针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一回应并开展现场释法说理,并重点说明了对于不可量化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失,检察机关提出的替代性修复方案并不强调惩罚的对等性,而是旨在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一方面弥补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另一方面教育引导当事人敬畏法律、尊重法律、信仰法律。

  (三)听证结果

  三名听证员经评议形成一致意见:东台市检察院拟定的替代性修复方案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鉴于当事人施某某也愿意接受,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经济赔偿+劳务代偿”的替代性修复方案。东台市检察院综合案件事实和听证的情况,对修复方案进行完善,增加了巡查防护林、排查安全隐患、巡查非法猎捕行为、乡村环境整治等公益劳动内容。

  (四)处理结果

  2019年1月16日,东台市检察院通过《检察日报》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有相关主体提起诉讼。同年4月1日,东台市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12月28日,东台市法院判决被告施某某赔偿国家资源损失193800元,在盐城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替代性修复方案予以确认。2020年3月15日,东台市检察院和法院共同赴盐城市大丰区小海镇,监督施某某劳务代偿的相关事宜,对具体履行方式进行再明确:每周1次至少6小时参加公益劳动,内容包括巡护防护林、拆除非法设置猎捕工具、制止盗伐滥伐、巡视林场防火、公益宣传等;由镇政府跟踪监管,建立书面登记台账和公益劳动监督微信群,确保公益劳动取得实效。

  【借鉴意义】

  1.检察机关可以借助公开听证征求各方对环境资源替代性修复方案的意见。环境资源类公益诉讼案件中,往往需要借助替代性修复的方式维护公共利益。司法实践中,替代性修复方案一般由检察机关主导提出,有时容易引起公益相关方的质疑,也可能导致检察机关随意处分公共利益的问题,可以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提升检察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本案中,东台市检察院针对被捕杀野生鸟类无法恢复原状、被告无力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等情况,提出替代性修复方案,并组织公开听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同时就修复方案的内容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以公开促公信。

  2.结合公益诉讼案件特点合理选择听证员和听证参加人。公益诉讼案件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又涉及到众多公益相关方,因此在听证员和参加人的选择上应兼顾专业性和代表性,以提升听证的实际效果和社会认可度。具体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具有环境资源法律保护等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听证员。为确保后续替代性修复方案有效执行,检察机关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人员作为听证参加人,重点就方案执行操作问题听取意见,商请协助提供公益劳动岗位、日常监管等具体事项。本案中,东台市检察院专门邀请林业中心专家发表专业意见,主动听取案发地政府部门、群众代表意见,保障了修复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注重结合听证参加人提出的公益保护建议促进生态环境治理。公开听证既要听取各方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又要充分采纳听证参加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放大听证效果,促进完善全社会公益保护格局。本案中,东台市检察院结合听证员提出的加大对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建议,向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开展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行为专项整治,促成东台市政府制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规范性文件,并牵头成立了全省首家湿地生态公益保护实践基地,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补植复绿、净化滩涂、海洋放流、守护候鸟等行动,先后督促违法行为人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300余万元、投放鱼苗50余万尾、组织公益劳动20余次等,保护了黄海湿地生态环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编辑:许洪峰